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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的公款究竟有沒有還上,作案人自己都不清楚,還是檢察官抽絲剝繭,還原了關鍵事實。
2012年6月,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某辦事處聯運站站長張飛貪污單位財物的舉報線索被送到當地紀檢監察部門,相關調查立即啓動。
賬目顯示:2011年初,某運煤車隊給聯運站結算了44.5萬元的聯運費支票,卻僅有7.5萬元入賬,那37萬元不知去向。
張飛很快承認了自己從單位賬戶“借款”的行爲。一開始,他還確定自己已經歸還了所借款項,但具體怎麼還的說不清楚。辦案人員將賬目拿給他,他仍然搞不清哪幾筆入賬是還款,只好承認自己可能沒還。於是,張飛涉嫌貪污一案很快被移送到徐州市泉山區檢察院反貪局。
張飛供認了貪污事實,卻說不清資金去向,讓辦案檢察官心裏很不踏實。他們認爲必須將張飛挪走的每一筆款項從單位賬目往來中篩選出來,才能算得上“事實清楚”。查賬時發現,“徐偉”這個名字經常出現在賬目中,結合其聯運站副站長兼會計的身份,辦案檢察官認爲徐偉應當知道張飛從單位借款不還的情況,甚至有可能是共犯。
2012年7月底,徐偉被檢察機關傳喚。感到罪行已經敗露,徐偉將自己協助張飛從單位賬上挪走40餘萬元的事實作了詳細供述。被問到張飛有否還款時,徐偉不假思索地回答:“他都還清了,運煤車隊的會計路君知道這件事。”
錢款是否歸還涉及到案件定性,徐偉有可能在做僞證,通過將他和張飛的行爲性質由“貪污”變爲“挪用”,得到從輕處罰。真是這樣嗎?辦案檢察官立即找到路君覈實相關證言。路君證實了張飛讓自己開具44.5萬元聯運費支票的行爲,但他補充說:“這筆錢好像也不全是聯運費,其中有張飛向我借的錢。”辦案檢察官要求路君提供相關證據,路君答應回家找找看。
此時,另外兩名檢察官正在埋頭清點聯運站幾年來的賬目。12個小時後,與張飛有關的賬目被篩選出來。檢察官將這些賬目交給徐偉,由其辨認所說的每一筆挪用事實,並說明如何還款。這時,路君拿來一本存摺,證明自己曾借給張飛37萬元,幾天後又收到張飛還款的事實。至此,所有賬目和書證都與徐偉的供述、路君的陳述相印證。
原來,張飛在主持聯運站工作期間,曾於2009年8月指使徐偉從單位賬戶中轉出20萬元到其個人賬戶。這筆錢被張飛用來支付購房首付款和個人消費。後來張飛陸續歸還單位10萬元,其中有6萬元在挪用後3個月內就還了。2010年8月,張飛再次指使徐偉從單位賬戶轉出27萬元到其個人賬戶。爲掩蓋挪用公款的事實,張飛讓路君借給自己37萬元,以開具聯運費支票的方式支付給單位,用於衝抵從單位挪用的剩餘公款。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張飛平時就沒有公私財物分開管理的意識。需要用錢時,他只要給徐偉打個電話,不必履行手續,徐偉就會把公款打給他。反過來也一樣,他曾將個人銀行卡中的6萬元打入單位賬戶給其他單位墊資。這種“公款私用”和“私款公用”頻繁發生,財務管理混亂不堪,也難怪張飛弄不清是否已還款。
今年3月18日,泉山區檢察院接到判決書。張飛因挪用公款41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共犯徐偉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