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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浩/漫畫
很多犯罪嫌疑人都認爲欠銀行的錢不是什麼大事,只要到時候把利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還了就沒事了,並不知道這樣可能會觸犯刑律。部分犯罪嫌疑人通過改變聯繫方式來逃避銀行的催收,他們沒有意識到這種所謂的“躲避銀行債務”的行爲已經構成刑事犯罪。
透支信用卡後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還款,是否只要在事後還清利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就沒事了?
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金融犯罪檢察處檢察官陸俊釗和許曉燕日前告訴記者,透支信用卡不還會構成刑事犯罪。來自西城區檢察院的調查顯示:從2010年開始,該院辦理的經濟類犯罪中近八成爲信用卡犯罪,其中九成以上的信用卡犯罪爲詐騙犯罪。“多數犯罪嫌疑人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瞭解,許多犯罪嫌疑人認爲透支信用卡不還不是犯罪。”
常見信用卡犯罪主要有三種類型
在兩年多的時間裏,經濟學博士石某先後在9家銀行辦理了12張信用卡,爲做期貨刷爆了所有信用卡,透支30餘萬元。2013年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對石某提起公訴。
據介紹,石某從2008年開始相繼在光大銀行、興業銀行、交通銀行等9家銀行辦理了12張信用卡。2010年,石某開始做期貨,但一直處於賠錢狀態。爲週轉資金,石某用信用卡取現還賬,最終刷爆每一張信用卡。在2011年9月之前,石某曾給每家銀行分別償還過一部分錢,從幾千元到一兩萬元不等,但均未還清全部欠款。此後,銀行陸續凍結了石某的信用卡,並多次以短信、信函、電話等方式催其還款,但石某因投資失敗喪失了還款能力。
陸俊釗告訴記者,石某總計透支30餘萬元,已經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應當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的量刑幅度內量刑。
陸俊釗表示,根據辦案實際,常見的信用卡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三種類型:一是像石某一樣的“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即犯罪嫌疑人將自己辦理的信用卡進行透支,經銀行兩次催繳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且未歸還的本金金額在1萬元以上。二是“冒用”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此類犯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繼續操作他人遺忘在ATM機上的信用卡,套取現金後非法佔爲己有;另外一種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值得一提的是,‘冒用’型信用卡犯罪的立案標準爲本金5000元。”三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涉及的犯罪手段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在5張以上或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張以上。“此類案件有明顯的上升趨勢,僅今年前三個月我們就審查起訴了6件6人。”陸俊釗說。
八成犯罪嫌疑人認爲透支不還不是犯罪
記者掌握的一組數據顯示:2010年至今,西城區檢察院共辦理信用卡犯罪案件249件264人。從案件總量看,2011年與2010年基本持平,2012年的案件數是2011年的9倍。其中信用卡詐騙案件在2010年佔全年信用卡類案件數的87.5%,在2011年佔84.2%,在2012年佔91.8%。
“司法實踐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都認爲欠銀行的錢不是什麼大事,只要到時候把利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還了就沒事了,並不知道這樣可能會觸犯刑律。部分犯罪嫌疑人通過改變聯繫方式來逃避銀行的催收,他們沒有意識到這種所謂的‘躲避銀行債務’的行爲已經構成刑事犯罪。”許曉燕對記者說,一些犯罪嫌疑人至案發時,已拖欠銀行錢款兩三年,利息和滯納金的數額遠遠高於本金數額。許曉燕補充說,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其他信用卡犯罪領域,有些嫌疑人認爲拿着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銀行卡的行爲最多被行政處罰,沒有想到會觸犯刑事法律,甚至有犯罪嫌疑人認爲將他人遺忘在ATM機上的銀行卡里的錢取出來不會構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非理性申辦和使用信用卡也是誘發信用卡犯罪的原因之一。許曉燕表示,檢察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部分犯罪嫌疑人抱着“沒有信用卡是落伍表現”的攀比心態去申辦和使用信用卡,這導致他們在申辦信用卡時沒有考慮自身的經濟狀況能否確保按期歸還欠款,能否抵禦使用信用卡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高額利息、滯納金等相關費用風險。而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這些犯罪嫌疑人沒有形成按期還款的習慣,當銀行催收時,發現產生了高額利息、滯納金後又懈怠還款,當利息、滯納金數額越來越大時甚至採取切斷聯繫方式等行爲逃避催收。“這些犯罪嫌疑人本身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卻仍然申辦使用信用卡,或者將信用卡作爲融資手段或經濟來源,沒有形成使用信用卡的‘信用’意識。”
許曉燕認爲,銀行等金融機構審批發放信用卡不規範是造成這類犯罪居高不下的第三個主要原因:部分銀行爲擴大信用卡市場佔有率,不嚴格執行申請客戶資信審查制度,降低了髮卡標準;在髮卡時對信用卡使用的權利義務,特別是惡意透支的法律後果的告知不明確、不充分。
提防新型信用卡犯罪
採訪中,陸俊釗和許曉燕特別向記者介紹了這樣一個信用卡犯罪案例:
外來務工人員張某原在一所大學當保安,但一直感覺掙錢太少,後來得知堂兄幫人辦理銀行卡掙了不少錢,便向其要來開辦銀行卡的QQ羣。在這個羣中,張某看到有人承諾,若幫其成功辦理一套銀行卡和U盾,就給70元報酬。於是張某聯繫了信息發佈者王某,王某先是帶着他去照證件照,幾天後給了他幾個僞造的士兵證。張某一看,自己原先穿便裝的證件照已經被PS成了軍人照,每個士兵證上的名字都不一樣。張某帶着僞造的士兵證和相關信息資料到銀行辦理信用卡,然後將辦好的網銀卡、U盾、口令卡交給王某,每辦成一張王某給他70元錢。後來,張某拿着假士兵證在一家銀行辦理銀行卡時被工作人員識破,隨即被當場抓獲。
檢察官告訴記者,從2012年開始,信用卡犯罪逐漸出現了一些新型犯罪手段,儘管發案數量不多,但是案情更復雜,社會危害性增大。
根據檢察官的統計分析,新型信用卡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犯罪嫌疑人利用電腦合成製作的士兵證等身份證明到銀行騙領銀行卡,然後倒賣給他人。二是經過精心策劃,事先購買能竊取信用卡信息的讀卡器等設備,然後使用假名進入北京市一些高檔酒店應聘服務員,趁顧客刷卡消費之機,竊取顧客的信用卡信息資料和密碼,然後通過事先購買的設備製作僞卡,到外省市ATM機上提取現金或進行大額刷卡消費。三是利用工作便利獲取他人的身份信息,以此騙領他人信用卡並截留進行透支消費。
不要抱着僥倖心理去踩刑事法律的紅錢
“信用卡犯罪動機往往是將信用卡作爲融資手段或經濟來源。”檢察官介紹說,從主觀故意方面看,部分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不大,在使用信用卡的前期有不定期的還款行爲,案發後通過各種途徑籌錢將信用卡欠款還清,包括本金、利息和滯納金。也有部分嫌疑人,尤其是中小個體戶,將信用卡作爲融資手段,存在“掙錢就還,掙不上錢就不還”的放任心態;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在辭了工作之後,將透支信用卡作爲主要的收入來源,這兩類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後往往無法歸還銀行欠款。
對此,檢察官提示,應當提高民衆對信用卡的法律認知——
爲防止惡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的多發,辦卡人應當在辦理信用卡之時,先了解銀行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信用卡的相關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規定,清楚不及時還款的民事及刑事後果;在辦理信用卡之後,要嚴格遵守銀行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及相關法律規定,避免落入刑事法網,使信用卡成爲日常生活的幫手而不是成爲違法犯罪的工具。
面對他人遺忘在ATM機上的銀行卡時,應當知曉繼續取錢的行爲實質上是非法取得了銀行代爲保管的他人的錢財,該行爲不僅損害了我國的金融管理秩序,也損害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是應受刑事處罰的犯罪行爲,這與撿拾他人掉在馬路上的錢不是一回事。
不管出於何種目的,只要是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都構成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
檢察官最後提醒說,我國在金融犯罪方面的刑事法網比較嚴密,這爲辦理金融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大家千萬不要抱着僥倖心理去踩刑事法律的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