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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我在開發區一家小公司工作快兩年了,也簽過勞動合同。起初公司承諾“五險一金”,然而,直到現在公司也沒有給上社保。我覺得這樣工作沒保障因此提出辭職,並要求單位給我沒有繳納保險的補償,可老闆卻表示,我是主動辭職因此不必支付補償金。我覺得這樣很不合理,請問律師我能否拿到補償? ◎律師解答:
融耀律師事務所的王梅律師: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周先生在該公司工作近兩年時間公司沒有按照規定給他上社會保險,周先生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這也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時報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