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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瓶嘴
美宜佳公司在東莞的1800多家便利店在上週避免了一場食鹽“強行搭售”風波。此前,美宜佳公司稱,東莞鹽業總公司爲了推廣並不暢銷的澳洲湖鹽,要求美宜佳必須採購此類高價鹽。雖然東莞鹽業否認了此說法,且雙方此後均表示,這是一場因溝通不暢而發生的誤會,但其中的細節仍然值得玩味。
東莞鹽業對於“強行搭售”的解釋是,該公司只是要求採購商採購不同品種的食鹽,而由於業務人員在銷售過程中語氣過於強硬,導致美宜佳的工作人員出現了誤解。
美宜佳是東莞本土零售巨頭,面對東莞鹽業的“強硬”語氣,竟然“乖乖”就範。其中原因不言自明,如東莞某大型超市相關人士所言,“鹽業公司是食鹽的唯一供應商,和他們做交易,我們沒有議價權。”
鹽業公司成爲食鹽的唯一供應商,這是由我國的鹽業專營制度所決定的。
中國實施鹽業專營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時期,齊國管仲首開食鹽官營制度。此後,中國曆朝歷代一直由官方壟斷食鹽經營,私鹽販賣不被允許。直至今天,現行食鹽專營制度的核心仍未有實質變化。在生產環節,由政府指定的生產商按計劃實行定點生產;在銷售環節,則由各地鹽業公司在各區域內統一經銷。鹽業專營模式,讓食鹽生產商只能把產品按政府確認的價格賣給政府指定的批發經銷商,而不能直接在市場上銷售。
中國實行鹽業專營制度最初的原因是稅收,食鹽是人生活中不可替代的物資,對其徵稅可以保障稅源的穩定。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由於戰後市場秩序不規範,爲了保證人民食品安全,以及消除碘缺乏病,實行食鹽專營制度非常有必要。
不過,近年來,要求打破鹽業專營的民間呼聲高漲。這不僅是因爲鹽稅對於增加財政收入的作用已越來越小,更因爲鹽業專營的負面因素越發凸顯。
在生產環節,只有極少數的食鹽生產商能獲得政府發放的定點生產許可證,這實際上將食鹽生產企業排除在市場經濟之外,也爲鹽業管理系統創造了極大的權力“尋租”空間。事實上,由於鹽業公司握有食鹽生產指標而決定着製鹽企業的命運,各地鹽業系統從中漁利的腐敗現象近年來並不鮮見。
在銷售環節,作爲政府指定的經銷商,鹽業公司既是企業,又實際履行着行政管理的職能,這相當於該單位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作爲企業,鹽業公司需要以盈利爲目標,追求利潤最大化;而作爲擁有鹽業管理權限的部門,鹽業公司又要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甚至掌握着一定程度的定價權。
這便回到了本文開頭的事例,作爲鹽業管理者和唯一的供應商,鹽業公司倘若爲了推銷高價鹽,果真提出一些“強行搭售”的不合理要求,與之進行交易的採購商實際上並無討價還價的空間。
而且,對於這種食鹽推銷行爲,鹽業公司還可以很正當地說:“這是爲了消費者吃到更好的食鹽。”爲了某某的利益,這實際上是一種萬能的理由,關鍵是,爲了將高價鹽推向市場,鹽業公司究竟通過有策略的市場營銷,還是採取近乎強制的行政手段。顯然,後者是與市場經濟原則相沖突的。
在國家“十二五”規劃中,對於鹽業體制改革的要求是,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近年來,隨着政府轉變職能成爲大勢所趨,向市場放權的要求更加迫切,鹽業專營體制的改革或再次被提上日程。而在此之前,我們也需要有具體的機制,對鹽業部門可能伸向市場的權力之手進行必要的約束。李書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