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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楊濱)陪伴了消費者快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首次修訂,當年被認爲最“給力”的“雙倍賠償”條款極有可能加碼到三倍賠償。今天起至25日,12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將在北京舉行,備受社會關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將在本次會上迎來首次審議。
雙倍賠償可能再加碼
《消法》第49條規定的欺詐行爲須加倍賠償(即1+1賠償),被認爲是懲罰性賠償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最早規定。條款出臺後,衍生出了一個以王海爲代表的職業打假人羣體。
此次修訂,這一條款或將調整爲“1+2”賠償,即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兩倍”。
此外,擬設立賠償數額下限“500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俊海教授認爲,“這樣的規定,更有利於提高消費者維權積極性。”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也認爲,消費者爲了舉證花費時間和精力,如交通費、誤工費、產品檢測費等一系列費用,時間成本亦不可小覷。
“後悔權”主要適用非現場購物
《消法》修訂中可能涉及的另一項與消費者密切相關的權利是“無條件解除權”(又稱反悔權、冷靜期制度)。不過,這一制度存有爭議,目前還不能被確定寫入《消法》。
據有關專家透露,“無條件解除權”可能散見於其他條款之中,僅適用於特殊消費領域,諸如網購、郵購、電視、電話購物等,消費者可以在購物後7天內提出退貨要求,不過一些不適合退貨的商品將不適用這一條款。
“現在網絡購物和電視購物非常發達,這些‘非現場購物’經常會出現圖文不符的情況,使得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一定的制約”,邱寶昌因此建議在新消法中引入“冷靜期”制度。劉俊海則將“冷靜期”制度稱爲“後悔權”,即消費者在合理期限內擁有無條件退貨的權利,即單方面合同解除權,而且他認爲還應將“後悔權”引入購車、購房等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爲。
曾參與《消法》制定的全國人大法工委原副巡視員何山則持有不同觀點。何山認爲,“後悔權”並不是公民一項基本權利,合同法中已有單方解除權的相關規定,後悔權如果補充到《消法》中,應該在特定情況下、小範圍內使用,“不能濫用”,否則會導致交易合同無法履行。有經營者擔心,一旦“後悔權”被不良消費者濫用,那麼經銷商將面臨不少麻煩和挑戰。
消費者隱私權擬納入保護
垃圾短信、垃圾郵件等長期困擾消費者的“頑疾”也將在《消法》修訂中被涉及。有關專家透露,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或將被納入《消法》,“具體來說,可能會增加消費者肖像、姓名、隱私等個人信息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
修正案還擬規定,經營者如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消費者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這意味着長期困擾消費者、因個人信息泄露而收到垃圾短信、郵件騷擾的問題,將得到法律規範。 D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