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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紅 圖
龐小姐將兩個品牌女包送到店裏清洗,結果與店家發生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店主李先生兌現承諾,按照10倍洗滌費賠償3000元。昨天,長寧區法院一審判決店主李先生應賠償龐小姐損失1000元。去年11月中旬的一天,龐小姐將一個黑色“普拉達”(PRADA)女包和一個白色“蔻馳”(COACH)女包送到一家修鞋店清洗。修鞋店收下兩個包後出具了一張收據,上面寫明送洗物品名稱爲“2個包(COACH PRADA)”,清洗價格爲300元。收據上“破損情況”一欄沒有作任何標註。收據下方則寫明“在本店護理維修物品如因技術問題造成損壞,本店酌情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維修價格的10倍。”一個月後,龐小姐到店裏取包時,認爲黑色包的金屬環由金色被洗褪成銀白色,雙方因此產生糾紛,龐小姐當場報了警。第二天,雙方又到消費者協會調解,但沒能達成一致意見。
今年2月,龐小姐向長寧區法院起訴,要求修鞋店店主李先生賠償損失3000元。龐小姐告訴法官,兩個包都是第一次清洗,取包時卻發現白色COACH包斑斑點點留有污痕,黑色PRADA包的金色環被洗褪成銀白色,而且兩個包表面均起皺起毛,內襯外露。龐小姐向法庭提供了《上海洗染行業洗染業務合同格式條款操作規範》,證明依照該操作規範的要求,如果自己送洗的兩個包存在破損等瑕疵,修鞋店應當予以標註,現修鞋店出具的收據沒有任何標註,證明自己送洗的兩個包沒有瑕疵。修鞋店應當信守承諾,按照10倍清洗費賠償她3000元。
店主李先生則認爲龐小姐的說法與事實不符。李先生說,兩個包送洗時就已經發黴,送洗時龐小姐沒說明兩個包是第一次清洗。而且,取包當天及第二天到消保委調解,龐小姐都只提出黑色包的金屬環褪色問題,其他問題一概沒有提及。李先生認爲清洗不可能造成金屬環褪色,因此不同意龐小姐的訴訟請求。
昨天,長寧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李先生應賠償原告龐小姐損失1000元。承辦法官傅君認爲,本案雙方的主要爭議,一是原告所主張的損害是否由被告造成;二是損害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傅君表示,被告出具的收據未對原告交付的物品有無破損情況作標註,訴訟中被告主張該褪色問題不是自己造成的,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被告的該項主張法庭不予採納。同時,原告取包時僅向被告提出黑色包的金屬環褪色問題,對其他損害並未提出。對此,原告稱因未仔細查看而沒有發現,但白色包的污點明顯,肉眼可輕易識別,原告的解釋不合常理,法庭不予採信。關於賠償數額,傅君表示,鑑於原告未能提供購包的原始發票,以證明購包時間和所購包的價值。而且送洗的包已經使用過,存在折舊因素,法庭根據本案案情,酌情裁定。
特約通訊員章偉聰記者袁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