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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華僑億萬遺產案二審
本可繼承50%卻同意只取1/7,且立下遺囑將所繼承遺產的10%贈予他人卻不留一分錢給女兒,富翁之女甄新金生前簽章數份違背常理的遺產文件,引發台山華僑甄錫昆億萬遺產糾紛案。去年9月臺山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甄新金參與簽訂的《家庭合和協議書》和立下的《遺囑》有效,駁回原告重新分割遺產訴求。江門中院二審審理認定《家庭合和協議書》並未成立,同時,涉案《立饋贈書》及《遺囑》也屬無效文件,判決涉案的加幣35000元中屬於甄新金的份額(加幣17500元)依法應由甄新金的法定繼承人、轉繼承人分割。不過,此案並不涉及未繼承遺產的分配,如若撤銷該案公證書,則意味着加拿大方面的遺產將暫停分配,直至重新公證產生新的繼承方案。
《立饋贈書》及《遺囑》無效:遠親雷曉勁獲10%遺贈被取消
一審庭審後,雷曉勁提交一份並非甄新金書寫的《立饋贈書》,主要內容是甄新金將其繼承甄錫昆遺產的10%遺贈給雷曉勁,日期爲2009年3月12日,蓋有甄新金的私章和指模,黃兆璋作爲見證人簽名;2009年5月4日,由甄新金的同村人區炳堅、陳鬆旺在場見證,陳兆國代寫《遺囑》一份,主要內容是甄新金自願將繼承甄錫昆遺產的90%給黃兆璋,10%遺贈給雷曉勁。
關於涉案《立饋贈書》及《遺囑》的法律效力問題,二審法院認爲,根據我國《繼承法》關於“代書遺囑書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規定,該《立饋贈書》是代書遺囑,卻只有黃兆璋一人見證,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無效遺囑。其次,一審庭審時,證人區炳堅、陳鬆旺、陳兆國出庭作證,證明《遺囑》是陳兆國照草稿抄寫,立遺囑時的錄音、錄像均爲雷曉勁教八旬老人甄新金講述才完成,不能確定是否爲甄新金本人的意思。而且甄新金在自己的女兒黃桂韶尚且在世的情況下,將其繼承甄錫昆財產的90%交給兒子黃兆璋,其餘10%遺贈給遠親雷曉勁,分文不留給女兒黃桂韶,明顯有悖於常理。由於黃兆璋、雷曉勁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遺囑》是甄新金的真實意思表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法院對該《遺囑》的效力不予確認。
《家庭合和協議書》:有悖常理法院不予採信
2008年4月2日簽訂的《家庭合和協議書》上有甄國想等五人、甄國榮、甄新金的簽名或蓋章,主要內容如下:“我們都是甄錫昆遺產的合法繼承人,前段時間我們對遺產的處理有不同的意見,經過大家協商,現已達成共識,一致認爲遺產辦妥後除去應繳交的費用外,剩餘的遺產由我們平均分配”。
陳耀良四人作爲遺產轉繼承人要求重新分配的主張能否成立,前提在於認定該《家庭合和協議書》是否成立並生效。就此關鍵問題,甄國想等五人及甄國榮均主張該《家庭合和協議書》爲甄新金的真實意思表示,陳耀良等四人及黃兆璋則予以否認。二審法院根據相關法規認爲,甄國想等五人和甄國榮作爲親歷者,距離證據最近,關於該《家庭合和協議書》是否爲甄新金的真實意思表示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協議書中加蓋的甄新金私章不存在欺詐、脅迫等干涉和妨礙其自由形成意思和自由表示意思的因素。
二審時,甄國想等五人和甄國榮主張甄新金是在瞭解清楚《家庭合和協議書》的內容後,其養子黃兆璋拿出私章交由其隨後自行在該協議書中蓋章確認,並提交《公證書》作爲依據;但黃兆璋作爲在場人卻不認可,並認爲是案外人陳日平所蓋。法院認爲,上述《公證書》雖可確認對協議書的簽訂進行過公正,但二審查明事實顯示,該《公證書》中署名確認的公證員與實際前往辦理公證簽名、蓋章行爲等具體事宜的公證員並非同一人,該《公證書》的公證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程序上明顯存在瑕疵,缺乏民事證據的證明力,不能作爲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二審法院審查認爲,該《家庭合和協議書》反映出甄新金按法定可繼承甄錫昆二分之一遺產的情況下,同意僅取其中的七分之一,在有與其血緣關係更近的子女、孫子女的情況下,卻將自己依法可得的財產權分給了與之血緣關係較遠的其它親屬,明顯不符合常理。對此,甄國想等五人和甄國榮在兩審訴訟中均未能給出合情合理的解釋,在此情況下,甄國想等五人和甄國榮主張該《家庭合和協議書》爲甄新金的真實意思,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南方日報記者楊興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