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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文玲通訊員魏亞東)4月12日,城中法院利用小額訴訟審理程序,僅用30分鐘就審結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這也是我省首例適用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2012年7月27日15時許,被告劉某因鄰里瑣事,將原告陳某毆打致傷,造成陳某腦外傷、左眼外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在西寧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1天,花費醫藥費用3695.22元。2012年11月2日,西寧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對被告劉某行政拘留7日、治安罰款500元。因原、被告無法達成人身損害賠償協議,原告遂訴至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157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爲貫徹上述訴訟新規則,城中法院制定了《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商事案件工作規則(試行)》。
該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發現該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屬於爭議不大,訴訟標的額爲10000元以下,符合審理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情況。因此,承辦法官向原、被告發放《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小額訴訟須知》,由原、被告簽名確認《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小額訴訟程序選擇確認書》後,適用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程序審理該案。從開庭到原告拿到被拖欠的人身損害賠償費3000元整,僅用了30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