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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4月23日電(記者崔清新、常志鵬)針對消費者呼聲強烈的,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見面自己的責任、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規範了消費領域的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例如生活中常見的保險合同、車船票、飛機票等。格式條款在金融、電信、供水、供電等領域廣泛應用。
草案根據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明顯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草案同時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