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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人在入戶盜竊過程中被人發現,未實際取得財物,那麼對該行爲如何定性,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有觀點認爲,該行爲構成盜竊罪(既遂)。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扒竊與數額較大的盜竊並列,成爲獨立的犯罪情形,與數額較大的盜竊不同的是,入戶盜竊是行爲犯。只要實施完畢入戶盜竊這一行爲,就應屬於盜竊既遂。入戶盜竊的盜竊數額僅僅是量刑輕重的一個因素。
也有觀點認爲,該行爲構成盜竊罪(未遂)。盜竊罪是結果犯,盜竊罪既遂不但要求行爲人實施盜竊行爲,而且必須發生財物被行爲人控制的結果。如果行爲人雖實施了盜竊的行爲,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控制財物,即不屬於犯罪既遂。
筆者認爲,該行爲構成盜竊罪(未遂)。第一,對於具體罪名來說,並非必須達到既遂標準才構成該罪,只要犯罪行爲符合刑法分則具體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就構成該罪。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對入戶盜竊行爲的數額限制,將其直接規定爲犯罪,那麼實施了入室盜竊行爲,就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行爲人在着手實施盜竊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屬於犯罪未遂。“入戶盜竊”是一個過程,存在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態。“入戶盜竊”行爲大致可分解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入戶”,以及“入戶”後實施盜竊兩個階段,在實施這兩個階段的行爲過程中,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均可構成盜竊罪(未遂)。
其一,入戶過程中的未遂。行爲人在實施撬鎖、爬窗、溜門等入戶行爲過程中被他人抓獲,或者行爲人未能撬開門鎖而無法進入戶內,致使行爲人無法實施後續盜竊行爲。
其二,盜竊過程中的未遂。行爲人採用某種方式進入戶內後,在接觸財物前,或者接觸財物時,即被他人抓獲而未能獲取財物。盜竊過程中的未遂,由於“戶”作爲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場所,本身就受刑法保護,加上行爲人主觀上還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所以該種盜竊未遂行爲社會危害性較大。
第三,對入戶盜竊未遂,應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兩高”《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僅規定了盜竊未遂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三種情形,但對於不屬於這三種情形的盜竊未遂行爲,是否不予以刑事處罰?筆者認爲,司法解釋只是列舉三種典型的盜竊未遂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並不代表對其他盜竊未遂行爲不追究刑事責任。入戶盜竊的犯罪嫌疑人多屬於慣犯或職業犯,應當嚴厲打擊。如將入室盜竊未取得財物的行爲不認爲是犯罪,不利於保護羣衆的人身、財產安全。(作者單位: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