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衆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法治保障成爲社會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內容。社會管理的法治保障是什麼?應該如何強化社會管理的法治保障?這些問題值得探討。
一、社會管理重在講“理”
爲什麼要強化社會管理的法治保障?因爲社會管理重不在“管”,而在於“理”。只講“管”,不講“理”,管理就沒效果。社會管理最終是要形成和諧的社會秩序,講“理”是管出效果、管出水平的保障,也是形成良好社會秩序的根本。如果只講“管”,不講“理”,社會管理極可能就成爲社會管控和社會控制。只講“管”不講“理”的社會管控和社會控制不但無法達到社會和諧,甚至“管”的過程還可能製造不和諧,成爲社會秩序的破壞者。講“理”的社會管理,纔是真正有水平的社會管理方式。
這裏的“理”,有情理、道理,但更重要的是法理,要依法進行社會管理。要依法管理社會,就必須強化社會管理的法治保障,推進社會管理的法治化。十八大報告將“法治保障”作爲社會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原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衆參與”社會管理格局的創新和完善,強調了法治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發揮,體現了依法治國方略對社會管理的要求。
二、講“理”的社會管理要以法治爲保障
什麼是社會管理的“法治保障”?這裏的“法治保障”,不是“用法治去保障”,不是法治工具化地去保障社會管理,而是“以法治爲保障”,即社會管理要充分遵循法律,在法治原則下進行,從而獲得法治的保障。
“以法治爲保障”不同於“用法治去保障”。“用法治去保障”,是對法的要求,將法視爲一種工具,去推動和保障社會管理目標的實現。這意味着憲法法律之上還有主人,則最終可能還是人治而非法治。“以法治爲保障”的社會管理,則是對社會管理的要求,是要求社會管理者在尊重法的崇高性基礎上、遵循法治要求的前提下進行社會管理,使社會管理的各項措施符合憲法法律的要求。法是社會管理應遵循的準則,也是評價社會管理各項措施是否合法的標準。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以法治爲保障進行社會管理,實際上就是依照人民的意志進行社會管理,體現了人民當家做主的要求。
以法治爲保障去進行社會管理,是法的本質屬性的要求。法是一套完整的行爲規範,具有崇高效力,任何政黨、機關、組織和公民都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下活動。社會管理本身是社會管理主體管理社會行爲和社會生活的一系列活動,必然要遵循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違反憲法和法律的社會管理,不但得不到法治的保障,還要受到法律的徹底否定。法的本質是通過對人的行爲和社會關係進行調整,從而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而社會管理本身,也是通過對社會行爲和社會關係的管理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法治秩序與社會管理秩序具有統一性,而法治秩序是最穩定、最具持久力的社會秩序。遵循法治而進行的社會管理,恰好能達到最好的社會管理狀態。
三、着力促進社會管理的法治化
那麼,如何以法治爲保障去進行社會管理呢?要推進社會管理的法治化。
這首先要理解法治的內涵。法治是守法和法的善良品質的統一。亞里士多德就說過,“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種良法之治,就是十八大報告中所提出的“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針。科學立法就是要求所制定的法律應該具有良好品質,是善的法,而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實際上都可以理解爲廣義上的守法。
以法治爲保障的社會管理是要把社會管理納入到法治軌道中來。要以法治的精神引領社會管理,以法治的思維思考和謀劃社會管理,以法治的規範要求去實施社會管理,以法治爲標準評價社會管理的效果,以法治秩序的達成作爲社會管理追求的目標。
從社會管理立法的角度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基本上解決了社會管理有法可依的問題。但這個法律體系還有一些不科學、不合理的地方,需要我們依照科學立法的要求,依據立法程序不斷改進和完善。
當前,社會管理法治保障的重點應放到如何落實法律要求、如何依法管理的問題上。這要破除一種錯誤的觀念:有人認爲社會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合理、不科學,因此可以不遵守。這種觀念的錯誤在於,法律法規是否合理科學,是否具有“良法”的性質,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看法,標準不一,好評惡評並不一致。如果一個人認爲立法不科學,就可以不守法,那麼法治社會是不可能建成的。因此,應該存在一個“良法推定”,即經過法定程序制定出來的法,都應推定爲良法,一律應予以嚴格遵守,除非依法定程序證明這一法律是“惡法”。也就是說,“良法推定”是可以被推翻的,如果依照法定的程序證明它是惡法的話,這一法律可以不被遵守,即“惡法非法”。如果說認爲一部法律制定得不科學,就可以不去遵守,那麼法治就無從談起。
四、社會管理法治化的關鍵是管理者要守法
以法治爲保障的社會管理,最關鍵的是管理者要守法,要依法管理。
社會管理法治化的首要任務是要明確各個社會管理主體的法律地位。社會管理不是單向的統治過程,而是多向互動的治理過程。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衆參與”的社會管理體系中,無論是黨委政府,還是社會組織、社會公衆,既是社會管理的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他們之間的作用力是相互的,是多向互動的治理過程。要形成這種互動,就必須要明確各主體的法律地位,明確其職權職責、權利義務,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管理和互動。因此,管理者的職權範圍要依法設定,管理權的行使要依據法定的程序,管理的過程要充分尊重被管理者的法定權利和合法權益,要賦予和保障被管理者依法監督和依法救濟的權利和途徑。
社會管理法治化的重點是把社會管理權力“關在籠子裏”。社會管理的多元主體中,黨委對社會管理事務要依法領導,黨員幹部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強化自身的領導能力和執政能力。政府對社會管理事務要依法負責。這裏的政府,不僅包括狹義的政府(即行政機關),還應該包括所有的公權力機關,他們都是社會管理的責任者,都具有社會管理的職能。社會組織和社會公衆作爲社會管理的協同者和參與者,也是社會管理的主體之一,其管理資格和管理權力都應有合法的來源,其管理地位、管理職責應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有序的協同和參與。只有管理者依法管理,才能減少社會管理權的濫用,爲良好社會管理秩序的形成邁出關鍵的一步。
(作者分別系北京市社科院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博士後;廣東省鶴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