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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報告把“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作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深化改革開放的重要目標,這充分表明了黨和國家對司法公信力問題的高度重視。究其根源,司法公信力既是公衆對司法的信任度,也是司法對公衆的說服度,折射的是法院和法官的隊伍形象,是司法行爲的衡量標尺,是裁判過程和結果得到民衆的認可程度。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司法的期望值過高、法官素質的侷限性和司法環境不佳等現象,嚴重挑戰了基層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那麼基層法院應該如何獲取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正能量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給我們指明瞭道路:“要從破解影響司法公正、損害司法公信的難題入手,從人民羣衆的意見和建議入手,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進工作,實現法院工作的新發展。”
讓司法理念啓動正能量,夯實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思想基礎。法院的職能是裁判爭端,但卻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社會矛盾,許多涉及利益調整的矛盾糾紛需要運用經濟的、行政的手段綜合調控,不宜進入司法程序。因此,法院要找準職能定位,嚴把立案關,防止不屬於法院解決範圍的糾紛進入訴訟領域;同時對進入司法審判渠道的案件,一方面要充分發揮調解多元化、多形式、多渠道的特點,以有效化解矛盾;另一方面,要杜絕久調不決,發揮好判決的正確導向作用。
讓司法主體傳遞正能量,築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隊伍基礎。強化素質是前提,按照建設學習型法院的要求,妥善處理工學矛盾,加強和改進教育培訓工作,建立學習常態機制,提高幹警政治業務水平;改進司法作風是關鍵,要增強幹警對人民羣衆的感情,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使親民、愛民、爲民成爲幹警的自覺行動;保持廉潔是根本,堅持不懈地加強司法廉潔教育,建立幹警廉政檔案,及時通報違法違紀的典型案例,教育幹警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接受監督是保障,強化“監督就是愛護,監督就是支持,監督就是幫助”的意識,拓寬接受監督的渠道,創新接受監督的形式,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監督、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和社會各界的民主監督,真正做到陽光司法。
讓司法行爲充滿正能量,規範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機制基礎。司法行爲貫穿在法院審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法院要實現對當事人訴訟權益的保障,離不開公開、公正、高效的司法行爲。司法公開即法院對於立案、庭審、執行、聽證、裁判文書、審判管理等各個環節的事項,按照依法、及時、全面、有效的要求,向社會最大範圍地公開,最大限度地釋疑解惑,引導當事人行使好訴訟權利。實現司法公正,具體來講,從實體上要做到案件事實清楚、定案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裁決結果適當;從程序上要做到案件的受理、審判到執行的全過程依法進行,尊重和保證訴訟當事人受到公正對待,確保當事人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從形象上要做到保持言論和行動的公正性,努力做到公允不偏私。“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司法高效即法院在審執案件時要加強審判流程管理,推行個案的動態監控,落實審限預警機制,督促法官限期結案,提高效率。
讓司法環境釋放正能量,優化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民意基礎。好的司法環境來源於法院工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法院首先要敢於排除地方黨政機關或者地方利益團體對法院工作的不正當干擾,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確保司法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其次要正確引導新聞報道,理性對待和正確接受媒體監督,保持司法權威和親和力之間的必要平衡,防止不適當的輿論壓力給司法辦案帶來負面影響;最後,法院要通過執法辦案、司法宣傳和普法教育等方式,充分發揮司法的教育、評價、指引、示範功能,讓司法既判力的權威得以彰顯。
(作者系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