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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張家民通訊員南法】天降暴雨,造成正在行駛的奔馳車進水受損。日前,車主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損失41萬餘元。而保險公司拿出免責條款拒絕理賠。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保險公司給付車主保險理賠款27萬餘元。法院認爲,保險公司不能證明自己就免責條款向車主進行了明確提示,所以應該對原告進行理賠。
2012年1月,女青年小方在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奔馳轎車。數日後,她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神行車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並如約足額支付保費。2012年7月26日,小方駕駛該車輛行駛至北倉道和外環線交口處時突降暴雨,造成其奔馳汽車進水受損。經汽車修理廠定損,車輛損失爲41萬餘元。小方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和汽車銷售公司連帶承擔其車輛維修款41萬餘元。
而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不能同意賠償小方的訴訟請求。因爲,在雙方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明確約定,發動機進水後,二次發動,保險公司不賠償發動機損失,而且小方修理汽車的地方也不是保險公司指定的。汽車銷售公司方面表示,在授權的範圍內,以保險公司的名義代收保險費,代爲向被保險人交付保險單據,屬民事代理,後果由保險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爲,對於原告在合同訂立時,是否認可本案損失屬於被告免責情形一節,現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其在合同訂立時向原告做出了免責條款的明確提示,及原告做出明確認可”的相關證據。所以對於被告該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原告因極端天氣導致車輛受損,且被告無證據證明原告有人爲操作不當行爲,依據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的基本原則,應認定原告損失屬於被告理賠範圍。被告汽車銷售公司代理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所產生的後果,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涉案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