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周漢華
前不久,習近平總書記明確發出了全力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號召。最近,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他又一次強調要“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新形勢下,如何發揮原則和理論的引領作用,值得理論界與實務部門嚴肅思考。
學術與實踐爲何重合與錯位
理論研究缺乏問題意識,理論與現實脫節,一直是社會各界的普遍共識。從認識論來看,主體與客體的脫節,不外乎兩種原因:一是認識主體閉門造車,無的放矢,空發議論;二是認識主體過於靠近、遷就現實,失去了主體獨立性和對現實的客觀評價與批判能力。原因與表現形式不一樣,其實解決方案也大不一樣。前者要求認識主體更多去貼近實際,從實際出發;後者要求保持主體獨立性和主、客體之間適當的距離,更多從原則和理論出發,發揮理論的引領作用。
由於社會各方面對法律的迫切需求,近年來,法學理論閉門造車的情況已不太多見,學者們面臨的更大問題是難得有時間沉潛下來。就外部環境而言,現行的學術成果評價標準,使法學研究出現了比較明顯的行政化、功利化、短視化傾向。這種方式的學術研究,直接後果是學術與實踐的重合與錯位,學術行政化,學者失去獨立性與對重大方向性問題的洞察與把握能力。可見,當下學術研究缺乏問題意識的真正原因,其實在於認識主體與認識對象邊界的消失。不識廬山真面目,實質是獨立主體的缺位,是靠得太近,而不是太遠。獨立主體的缺位,不僅使學者難以全面認識客觀實際,也使一線實務工作者同樣認識不清楚現實,同樣缺乏問題意識。
導致學術與實踐重合與錯位的原因比較複雜,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在於我國法治現代化實現路徑的特殊性。可以看到,改革開放以來,法治建設始終圍繞經濟建設大局進行,爲經濟建設保駕護航;同時,法學理論研究緊跟法治建設的步調,有非常強的現實關照,不務虛,不空談。經濟改革、法治建設、法學研究這種層層遞進的關係,保證了法治建設與法學研究的正確方向,是新時期我國法治建設與法學研究短時間內取得長足進展的一條重要經驗。
然而,層層遞進關係同時也決定了法學研究實際處於某種被動的附屬地位,處於傳導鏈條的最末端。法學研究的這種附屬性特點,使得法學理論落後於法治實踐、法治實踐落後於經濟發展實踐的差序發展現象特別明顯,甚至會出現理論與實踐兩張皮、法治建設與經濟建設兩張皮的現象。作爲上層建築的法律制度反過來引導、推動經濟基礎的作用並未得到充分發揮,始終處於“二線”。法學理論大多數情況下只能爲法律條文作註解,甚至陷入法律形式主義的窠臼。
爲什麼要高揚原則與理論的大旗
要解決上述問題,一是從實際出發,縮短經濟建設、法治實踐與法學理論研究之間的距離,加強實證研究和對重大現實問題的研究,消除兩張皮、多張皮的現象,使理論與法律制度更爲準確地反映客觀現實,爲經濟建設服務。二是要在關鍵領域、重點環節超越經濟建設、法治實踐與法學理論之間的單向遞進線性關係,更多地從事物的普遍規律和基本原則出發,從理論本身出發,發揮法學理論與法治實踐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規範和引導經濟改革與法治建設,實現體制創新、機制創新,使三者之間相互促進。
當前中國既處於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於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管理領域存在的不少問題,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性特徵的集中反映。實踐中,爲了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各種形式的管理創新舉措層出不窮。這些創新舉措的涉及面非常廣,既有市場手段,又有行政手段,還有技術手段;既有授益行政,也有規制行政;既有直接行政,也有間接行政。同時,這些創新舉措往往是實踐中的自發創造,成文法中一般沒有明確的規定或者依據。從結果看,有些創新舉措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社會各界普遍歡迎;有些創新舉措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使制度更爲複雜,問題更爲隱蔽;還有些所謂的創新舉措只會破壞政府形象和法治權威,導致嚴重的負面後果和官民矛盾。因此,在成文法不完備、社會管理壓力加大的背景下,高揚理論與原則大旗,可以爲社會管理創新提供一個指導和評價標準,並使之逐步制度化,防範、制止以社會管理創新爲名侵害公民權利、破壞市場秩序與法治權威。
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不論是經濟體制改革還是法治建設,能改的、好改的基本都已經改完了,剩下的都是硬骨頭。改革進入到了深水區,難度和阻力比任何時候都要大。繼續依靠“摸着石頭過河”的方式已經很難推進改革,必須發揮原則與理論的指引作用,頂層設計、系統規劃,方能爲改革描繪進一步前進的方向,推進制度的整體躍升。在需要改革事業“過大關”的特定歷史時刻,高揚原則與理論的大旗,可以進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改革措施的協調性、改革程序的規範性、改革成果的普惠性以及各方面推進改革的積極性,更好更快地推進體制變革和創新。
從原則和理論出發,加強法治本身的科學性
法律不同於自然規律,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公理、定律,即使類似於合同自由、所有權絕對、過錯責任這樣的傳統民法三大原則,在福利國家也都不再永恆,被無所不在的國家干預主義所修正。因此,法律原則與理論必須立足於本國國情,不能動輒簡單照搬照抄發達國家的做法,食洋不化,誤國誤民。易言之,法治建設研究切忌教條主義、本本主義。
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儘管各國國情與法律傳統不同,但法律制度與規範還是有很多的共同性與普遍性,可以相互借鑑甚至移植。因爲法律制度調整的都是個人、社會與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是爲了實現安全、平等、自由、民主等共同價值。尤其在全球化和國際合作與競爭進一步加劇的背景下,法律融合與行爲規範的國際化已經成爲一種大趨勢。如同市場經濟體制一樣,人類法律文明的共同成果並無國界之分,是人類的共同創造。如果堅持抱殘守缺、得過且過,或者驕傲自滿、拒絕變革,最終都必然會爲時代所拋棄。可見,法律原則與理論同樣要避免經驗主義、機會主義。
我國由於部門法劃分過於細碎,使法律人難以具備認識事物普遍規律的能力,法治理論本身缺乏理論性。正是因爲對於普遍規律一知半解,纔會陷入教條主義,對發達國家的經驗頂禮膜拜,簡單照搬照抄;照搬照抄的結果必然是東施效顰,南轅北轍,實踐中必然會導致走入另一個極端,陷入經驗主義,排斥外來先進經驗和普遍原理;這種做法也許能夠應付一時,但長期的結果一定是制度失去競爭力和活力,按下葫蘆浮起瓢,最後病急亂投醫,再次去照搬照抄其他國家的做法,陷入新一輪的惡性循環。觀念是一切制度的基礎,要跳出這種循環,除了提高認識事物普遍規律的能力以外,別無他途。從原則和理論出發,加強法治本身的科學性和國際對話能力,可以說是整個法律制度良性循環的起點。
恩格斯有句名言,“一個民族想要站在科學的最高峯,就一刻也不能沒有理論思維”。我國近代以來的幾次重大變革與進步,包括五四運動提出“德先生”、“賽先生”,馬列主義傳入中國,改革開放之初確立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等等,無一不是從理論與原則出發,並進而開創新局面的典型範例。當法治中國建設面臨歷史性機會的時候,能否順利實現制度跨越,根本上取決於原則與理論的成熟程度。
(作者爲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