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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將針對商家欺詐行爲的懲罰性賠償增加了兩倍,雖然較過去有進步,但是仍然比較低,不足以制裁和遏制產品欺詐和服務欺詐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爲,建議提高爲十倍。”今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組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王明雯委員表示。
她提出,《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賠償的支持力度不應弱於《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此外,最低賠償標準規定爲500元,太低了,不利於調動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建議修改爲“1000元”。
懲罰性賠償數額該怎樣規定
王明雯的建議得到了一些委員的贊同。他們認爲,懲罰性賠償責任在維護消費者權益,制裁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法行爲中的積極作用無疑是非常明顯的。針對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規定更完善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很有必要。
侯義斌委員認爲,規定賠償額爲兩倍的做法不給力,不足以制止經營者的欺詐行爲,同時又不符合假一罰十的民間經營常理。
韓曉武委員建議,懲罰性賠償額度多少,可以聽聽各方面的意見,總的精神要提高,要起到懲戒作用。修訂後的法律公佈以後,經營者弄虛作假就要掂量着來,一旦被發現就是傾家蕩產,不能有僥倖心理,現在違法成本太低。
草案規定,“經營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的欺詐行爲,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民事賠償”。對此,鄭功成委員提出,法律不能規定故意行爲造成傷害的賠償不能超過兩倍,對故意行爲應該有不設上限的懲罰性賠償。
“現在這一規定不是懲處明知故犯者,是明確地告訴違法者不用承擔多大責任,對作惡者仁慈其實是對受害者的殘酷,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發出懲治不法者的強烈信號。”鄭功成表示。
範徐麗泰委員提出,“受害人所受損失”指什麼?一個人如果吃了不合格食品後變成殘疾人,喪失了工作能力,現在是35歲,如果可以工作到65歲,那麼就要賠償30年所受的損失,即30年他預計可賺的錢,香港就常常這樣賠償,如果買一件商品有問題,賠償就可以是商品本身價值的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