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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消費者七天冷靜期規定有待細化
賦予網購消費者後悔權是草案亮點之一,上午的分組審議中,部分委員提出了意見。
許爲鋼委員認爲,七日之內,不談理由,只要想退貨就可以退貨,這樣不太合適。雖然充分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和消費者是在自願、平等、誠信的基礎上進行交易活動,有所牴觸。
他分析說,消費者有選擇商品的權利,同時在選擇商品的時候也有責任。如果這樣不限定條件地進行退貨,可能會出現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可能出現惡意退貨,甚至經營商間利用此規定爲由進行不正當競爭,這將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二是因爲沒有一個判斷可退貨的準則,可能導致消費者和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訊等等方式進行購貨的糾紛數量增大。三是不利於現在社會日益發展的網絡購物、電子商務等的健康發展。
另外,退貨只說了經營者返還價款,但是網購的費用不僅包括商品價款,還有郵寄費、送貨費等等,實際上網購商品時,郵局都是要求不交錢不允許拆封的,但是對拆封以後使用過沒有等等,退貨的標準都沒有限定,容易出現糾紛。建議對退貨的標準加以限定,充分體現消費者和經營者平等的原則,維護市場秩序。
吳曉靈委員建議增加“經營者應當明確消費者的退換貨權利”的規定,如果沒有特別明確規定的,可以實行七日內無條件換貨。
“現在從事網絡銷售的很多都是小商家,如果一律都是無條件退貨的話,可能對一些小微企業造成損害,如果一個商家要維護自己的聲譽,就應該對他的產品規定退換貨的權利,雙方事先約定好了,什麼條件下可以退貨,什麼條件可以換貨,什麼條件不可以,雙方都有選擇權,如果商家說一概不退、一概不換,這樣消費者就可以不選擇這個商家的商品了。”她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