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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農夫山泉陷入“質量門”,產品標準遭受質疑的同時,浙江《瓶裝飲用天然水標準》也被推到風口浪尖。25日,記者比對該地方標準發現,其2005年修訂版本中鋅、鎘、鐵等多個指標比2002年的標準有所“放寬”。
爲何會出現這種情況?記者帶着疑問採訪了參與修訂的四家單位(除農夫山泉外)。不過,各單位以“不清楚”、“不方便說”、“找質監局瞭解”等答覆拒絕對此迴應。
日前,農夫山泉產品被曝標準存在避重就輕,其所執行的浙江地方標準低於國標,甚至廣東標準。
一石激起千層浪。有關瓶裝飲用天然水的標準問題成爲大衆熱議的話題。尤其是浙江地方標準,更是被詳細剖析。
25日,記者翻閱浙江省質監局2005年發佈《瓶裝飲用天然水》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383-2005,及2002年發佈的《瓶裝飲用天然水》浙江省地方標準DB33/383-2002。
據悉,2005年的標準是根據天然水生產企業和行業的實際情況,對原標準DB33/383-2002的部分內容修訂而成的。
其中,成品水鎘指標由2002年標準“≤0.005”調整爲2005年標準“≤0.01”、成品水鐵指標由2002年標準“≤0.2”調整2005年標準“≤0.3”、成品水鋅指標由2002年標準“≤1.0”調整爲2005年標準“≤5.0”。
另外,成品水黴菌、酵母兩項目由2002年標準“黴菌及酵母菌數,cfu/mL,不得檢出”調整爲“黴菌,cfu/mL,≤10;酵母,cfu/mL,≤10”。
成品水檢測項目在還2002年標準的基礎上刪除了“溶解性固體、氯乙烯”兩項指標。
在人們看來,河流污染嚴重了,空氣質量下降了,地方制定的一系列“標準”應該愈來愈嚴格纔是,爲何浙江地方標準的部分指標會修改的“寬鬆”了?
帶此疑問,記者向有關部門進行採訪。
據記者瞭解,《瓶裝飲用天然水》地方標準於2002年由浙江省質監局組織立項制定,並於2005年根據《浙江省地方標準制修訂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了修訂。該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爲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姓周的主任表示,該單位並非上述《瓶裝飲用天然水》標準的起草方,不方便對此進行說明。他認爲該事情應該由行政部門(浙江省質監局)或者專家迴應。
“省局統一對媒體說明,這方面需要了解,找質監局宣傳辦,我這邊沒有辦法說。”周主任拒絕回答記者提問。
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瓶裝飲用天然水》標準的第一稿他參與制定了,而第二稿記不清楚了。目前該事件已經過去8年,很多情況都記不清楚了。
“去問歸口部門,問其他(單位)都沒有用的。”該工作人員極力解釋,其單位系參與方,並非起草單位。
浙江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員江歆告訴記者,當初制定標準時,多個部門組成了一個專家組,疾控中心有一位專家參與,若想要了解標準的具體制定情況,還是需要詢問質監部門。
當記者提出“希望能夠採訪專家”的要求時,江歆讓記者傳真了一份採訪提綱,稱採訪有一個流程,需要經過審批。
記者致電江歆詢問採訪事宜,她表示該專家系資歷較老的一位專家,多數時候不在單位,會盡快聯繫。而後,她又電話回覆記者,專家目前在北京出差,待回到杭州再聯繫採訪。
當記者寄“希望”於浙江省質監局,嘗試從該部門獲取“謎底”時,得到的仍是失望。
該部門宣傳辦工作人員鄂女士表示,有關標準的問題可能需要找衛生部門去了解,“標準的現在的職能都在衛生部門了,我們能夠說的就是當時制定的情況,那天在媒體見面會上都已經說清楚了,後續的事情一定不是我們的一個職能範圍了,也不好多說。”
記者隨後又採訪浙江省質監局標準化處處長白雪,她表示,必須通過該單位宣傳部門協調安排才能接受採訪,記者若想了解情況,還是應和宣傳人員聯繫。
一個問題,四個部門,記者輾轉一圈卻毫無所獲。
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範柏乃在瞭解記者整個採訪過程後感嘆,政府部門“有好處大家搶,有問題踢皮球”,如此下去,對浙江省整體品牌建設十分不利。
“當初參與制定標準的部門都應承擔起給公衆答覆的責任。”範柏乃認爲,今後地方在制定各類標準時,應有政府部門、企業、專家學者及公衆的參與,應注重公開、透明,接受市民監督。
據悉,浙江省衛生廳日前發佈《關於對媒體反映瓶裝飲用天然水適用標準情況的說明》中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後,自行廢止”的精神,我們認爲《瓶裝飲用天然水》(DB33/383-2005)中的安全相關指標不得與國家標準相違背。”(記者 徐樂靜 實習生 李夢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