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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和平區人民法院對本報曾經報道的瀋陽道商販販賣象牙製品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5年零8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據悉,另有5名商販因與安某犯有同類罪行,也被判處刑罰。
法院查明,2012年7月5日上午,安某在本市和平區瀋陽道舊物市場的攤位,以每克13至15元的價格,非法出售象牙雕刻製品。經羣衆舉報,公安民警當場將其抓獲,並收繳了其未售出的手鍊、項鍊等“象牙製品”17種,總重量約21.9千克。經鑑定,安某出售的疑似象牙製品中爲象牙製品的總重約21.0957千克。象牙製品參考價值約爲87.89萬餘元。被告人安某的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公安機關當場收繳了安某的大量未賣出的象牙製品,其行爲系犯罪未遂。涉案象牙製品中有亞洲象和非洲象,保護力度應有區分,均按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認定不妥。公訴人當庭答辯,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亞洲象爲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非洲象參照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標準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爲,安某明知象牙製品系瀕危野生動物製品仍非法銷售,且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應予懲處。安某的犯罪行爲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鑑於其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涉案象牙製品中有重量約309克的象牙製品內有填充物,因無法剝離,法院對此情節酌情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