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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嚴懲毒品犯罪,目前已判決涉毒案54件,59名被告人被懲處
●南方日報記者鄭平通訊員李世寅吳藝明
?案例一?
90後運毒獲刑十五年
阿龍(化名)今年23歲,去年5月23日凌晨1時30分許,阿龍攜帶毒品冰毒73.75克搭乘粵X牌號出租車從中山市返回佛山市順德區,途經105國道細滘大橋時被公安人員人贓並獲。
阿龍供述稱,當天受“小二”所託,讓他幫忙從中山運送物品到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三次,並許諾給予1500元的報酬。當晚11時30分許,阿龍收到“小二”給的300元后,按於次日零時許來到中山市富華酒店附近一餐廳門口,“小二”安排一個小孩將一個紙盒交給阿龍。隨後阿龍便搭乘出租車前往順德區杏壇鎮,後被公安人員查獲。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阿龍無視國家法律,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73.75克,其行爲已構成運輸毒品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一萬元。
?案例二?
自駕運輸毒品獲刑
去年6月8日凌晨30分許,被告人阿文(化名)駕駛粵B牌號小轎車從中山市東昇鎮運送毒品K粉474.15克返回廣東省惠東縣途中,途經中江高速公路東昇收費站入口處時被公安人員人贓並獲,公安人員當場在車上繳獲上述毒品以及2萬元、電子秤等物品。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阿文無視國家法律,運輸毒品氯胺酮,數量較大,其行爲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應依法懲處。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阿文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二、繳獲的氯胺酮474.15克,予以沒收,由扣押的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案例三?
多次販毒被抓現行
經審理查明,從2011年10月開始,被告人阿君(化名)以手機爲聯絡工具,竄至中山市小欖鎮躍龍南路紫荊加油站附近路段等地,多次向吸毒人員李某昌等人販賣毒品。2012年1月15日凌晨3時許,公安人員在小欖鎮聯合二村一住宅內將被告人阿君抓獲歸案,並當場繳獲毒品海洛因37.5克、冰毒36.1克、毒資人民幣10382元及作案用手機1部、電子稱2臺、膠紙和透明密封袋等物品。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阿君無視國家法律,販賣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遂判處阿君有期徒刑15年,並沒收財產5萬元。
?案例四?
酒店販毒被抓
2012年8月7日至8月8日期間,被告人阿飛以手機爲販毒聯絡工具,購回毒品、聯繫買家,並指使被告人阿豔兩次向吸毒人員楊某洪販賣冰毒。同年8月8日下午1時許,公安人員在三角鎮某酒店門口抓獲吸毒人員楊某洪,並當場繳獲冰毒0.13克。隨後,公安人員在上述酒店8421房內將被告人阿飛、阿豔抓獲歸案,並當場繳獲毒品甲基苯丙胺31.32克、手機3部、人民幣12590元及吸毒工具等物品。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阿飛、阿豔無視國家法律,結夥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31.45克,其行爲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遂判處阿飛有期徒刑九年,罰款1.5萬元;判處阿豔有期徒刑四年,罰款4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