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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第一起事故被告擔責60%
本報訊陶然馬超記者汪清林行人過馬路被汽車撞擊倒地不起,傷者正等待緊急救援時,不料後方駛過的車輛未注意前方事故情況,倒地的傷者遭到二次撞擊,不幸死亡。日前,西湖法院審理這樣一起雙重侵權案例,關於兩個被告司機責任如何劃分,法院給出具體的計算公式。
案情
行人被車撞倒後遭二次撞擊
2012年9月22日19時10分許,司機李亮駕駛機動車在南昌京東大道由南向北行駛時,將過馬路的行人王成撞傷跌倒在其車左後方的機動車道上。數分鐘後,張曉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由南向北駛近現場時,發現前方停放一輛小車(李亮的車),便緊急剎車,摩托車失衡倒地向前滑行,滑行過程中將躺在地上的王成向北推移。
經二次撞擊,王成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爲:第一次交通事故中,李亮與王成負同等責任;第二次交通事故中,李亮與張曉負同等責任。肇事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肇事兩輪摩托車未投保有關保險。爲此死者王成家屬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撫養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40萬元。
爭論焦點
受害人是被第幾次撞擊致死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本案是典型的兩個侵權人沒有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在不同時間分別實施兩個侵權行爲,間接發生致使受害人王成死亡的同一損害後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因被告李亮駕駛的機動車投保了交強險,被告張曉駕駛的摩托車未投保有關保險。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被告張曉也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本案當事人按各自的責任比例承擔。
本案爭論的焦點是,兩次交通事故與受害人王成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及責任比例劃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未表明受害人王成是由於第一次撞擊死亡還是第二次撞擊死亡。
根據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書,第一次交通事故中事故機動車車頭左前面碰撞引擎蓋左前上面凹陷變形,伴隨毛髮附着痕符合碰撞人體而形成的特點;第二次事故中,無牌摩托車向左側倒地,與地相碰擦後,車頭正面又直接碰撞倒地的人體及血泊形成的特點。由此可見事故機動車碰撞受害人王成的身體部位應當是頭部,而無牌摩托車具體碰撞的身體部位難以認定。
因此,第一次交通事故對受害人王成死亡存在重大的因果聯繫,對受害人死亡認定爲70%的責任爲宜;同時不排除第二次交通事故與受害人王成死亡的因果聯繫,對受害人死亡認定爲30%的責任爲宜。
斷案
兩被告及保險公司均須賠償
從車輛衝撞在物理上危險的大小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來考慮,在第一次事故中,被告李亮應承擔60%的責任,原告應承擔40%的責任;第二次事故中,被告李亮應承擔60%的責任,被告張曉應承擔40%的責任。因此,該起交通事故應先由被告李亮和被告張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餘下部分由受害人王成承擔28%(70%×40%)的責任,被告張曉承擔12%(30%×40%)的責任,被告李亮承擔60%(70%×60%+30%×60%)的責任。
法院一審作出判決,依法判定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原告113378.2元;被告張曉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134550.5元;被告李亮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9737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