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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是一名普通白領,卻因一樁“命案”受了傷。她究竟遇到了什麼事?這要從她早上坐出租車趕去公司上班說起。出租車在一條車流不算多的馬路上快速行駛着,突然,一隻小狗橫穿馬路,司機肖某連忙踩剎車,但依舊躲閃不及,碾到了小狗。狗主人黃某緊跟着衝過來,跪在地上查看小狗的傷勢,小狗嗚咽了幾聲便停止了呼吸。
肖某趕忙下車向黃某賠不是,陳小姐也安慰了黃某幾句,隨後她對黃某說:“這位大姐,我趕着上班,你留個司機的聯繫方式,你們之後私下解決吧。”肖某接口說:“對對對,我留個聯繫方式給你。”但黃某並不理睬他們,只是跪坐在出租車前,抱着小狗的屍體不停哭泣。
見這陣勢,陳小姐急了,又說:“只是一隻狗而已,賠個錢就算了,不要影響我上班,我快遲到了。”沒想到黃某一聽這話,“騰”的一下站了起來,對着陳小姐就是一陣拳打腳踢,口裏喊着,“你胡說什麼!竟然看不起我家的狗!”當時現場亂作一團。
當日,陳小姐至醫院就診,經診斷爲頭部外傷。那麼,誰該爲陳小姐的傷承擔責任呢?
【專家點評】
上海市中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黃震堯律師相對陳小姐而言,本案中存在着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出租車公司與陳小姐之間的合同關係;另一個是黃某與陳小姐之間產生的侵權責任關係。
在合同關係中,陳小姐作爲乘客有權利要求承運人將自己安全、及時地送到目的地。由於司機肖某發生交通事故而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應由出租車公司予以承擔。
黃某與陳小姐之間產生的則是侵權責任關係。一般侵權行爲包括四個要件:侵權行爲,損害結果,過錯,因果關係。在本案中,黃某的違法行爲與陳小姐的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黃某應對陳小姐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
另外,黃某的行爲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其毆打他人的行爲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如陳小姐的傷勢達到輕傷以上程度(包括輕傷)的,則黃某的行爲則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應被追究刑事責任。陳舒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