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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湖南省通報了對“爭議縣長”、27歲的湘潭縣副縣長徐韜的調查結果。調查稱,所謂被人們質疑的“火箭式提拔”,其實並沒有人爲操作、弄虛作假等“嚴重違規”,當然,“程序問題”還是存在。由此,省裏對相關六人進行了處分。競爭性選拔是我黨選拔年輕幹部的主要方式。破格提拔如有章可據,有利於打破單一化的選人用人形式,打破論資排輩的成長侷限,“不拘一格選人才”。應該說,舉賢尚可不避親,幹部子女這一羣體當然也不應排斥在正常破格提拔的行列裏。但近些年來,一些已被查處的違反組織原則破格提拔的案例證明,確有一些問題,這也使網民出現了“逢提必疑”的猜測。
事實上,現在的“破格”也遭遇一些尷尬。一方面,按《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特別優秀”或是“工作特殊需要”才能破格,這本身就是“軟標準”;另一方面,一些人打上了破格的主意,利用程序“軟標準”,成爲違規的託辭。
在“湘潭90後副局長”、山西“政治神童”等類似事件中,人們總能看到同一副“表情”:幹部簡歷含糊其辭,介紹情況支支吾吾,工作程序經不起推敲。對於質疑,一句“程序合法,過程公開”恐怕難以消除謎團,更會引來進一步追問:到底是“後生可畏”還是“後臺可畏”?
但是,也正如中組部所指出的,雖然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適當放寬《幹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工齡、基層工作經歷、文化程度、任職年限等資格要求的限制,但破格不能破選拔任用條件的“格”。幹部子女的升遷也更應讓公衆看到這一點。越是破格,越需要有嚴格的程序,做到“規則之內的破格”,這也是依法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
回到“27歲副縣長”的調查處理。這一結果也暴露出幹部選任中的老問題:需要增加剛性約束,變“伯樂相馬”爲“規則賽馬”。傳統觀念中,破格提拔更多地被看作“伯樂相馬”,是主觀隨意性強的“靠人選人”。當它成爲“潛規則”時,很容易被領導幹部用來進行“權力尋租”。事實上,破格提拔的核心仍然是“靠制度選人”,真正構建起包括提名、考覈、監督等環節的一整套制度,體現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程序不公,破格的優秀幹部也會“躺槍”;程序公正,庸才就難以破格。不管家庭背景如何,都應一視同仁。
人民日報(劉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