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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畫大師劉旦宅去世後,他的妻子子女卻在商場發現,有金條上出現了他創作的紅樓夢人物畫作。昨天下午,國畫大師劉旦宅家人狀告作品侵權案在市二中院開庭審理。發現作品遭侵權
劉旦宅,1931年出生,又名小粟,後改名旦宅,浙江溫州人。自幼喜好繪畫,10歲便在溫州舉辦“十齡童劉小粟畫展”。後來進入上海人民美術出版社任職。擅長人物,兼花鳥,作品入選國內外多個大型美術作品展覽,2011年去世。
但在他去世後,他的家人卻在上海梅龍鎮廣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龍鎮”)的“珠寶廊”裏,發現了以其創作的12幅“紅樓夢人物畫作”爲圖案的金條。爲此,他的妻子和兒子、女兒將溫州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公司”)、梅龍鎮告上法院,認爲被告侵害了其權益,要求其在《新民晚報》等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其中包含經濟賠償費以及20萬元精神損失費;還要求被告回收已售金條,停止銷售涉案產品等。
被告稱金條虧本
昨天,在法庭上,被告溫州公司辯稱,自己只生產了兩套該系列金條,一套也沒有賣出去,還有一套送去回爐了。“公司不但沒有賺錢,還賠了錢,沒有獲得非法的經營收入。”
該公司還表示,在使用《十二金釵》圖案金條前,由於公司董事長和劉旦宅侄子是好友,曾通過劉旦宅侄子的父親事先徵得劉旦宅的同意。但是現在劉旦宅已經去世了,劉旦宅侄子的父親也去世了。
但當法官詢問當時是否有書面證明時,該公司承認,當時沒有書面證明,只是通過電話聯繫的。雖然當時還有別人知道這件事,但因爲現在相關人員不願意配合,因此無法取證。
原被告同意調解
但原告認爲,溫州公司未徵得原告的同意,擅自使用了原告的畫作並且進行了修改,同時對外宣稱是得到了原告的授權,侵犯了原告著作權。同時因爲沒有支付任何費用給原告,同時侵犯了原告的經濟權、財產權。
梅龍鎮則辯稱,自己只是場地出租方,並未參與經營過程,不清楚溫州公司的銷售行爲。在得知此事後,已經通知珠寶廊和溫州公司暫停銷售行爲等。
庭審結束前,法官徵求原被告意見,雙方均表示願意接受調解。法官宣佈,休庭後將由承辦法官主持調解。若調解不成,合議庭將充分評議後擇日宣判。
本報記者宋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