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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彬
工作期間打架鬥毆致傷,算工傷嗎?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武旗與武連均爲某建築公司職工,武旗從事傳送沙漿工作,武連從事攪拌沙漿工作。2011年5月,武旗在工地工作時因配合問題與武連產生爭執,雙方扭打在一起,武旗左手食指最後被武連咬掉一節。2011年11月,武旗向南通市人社局申請工傷,同年12月南通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武旗受傷不屬於工傷。武旗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南通市人民政府維持了南通市人社局作出的決定。武旗仍不服,向崇川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南通市人社局的決定。
崇川法院經過審理認爲,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應當認定爲工傷,對於該條款如何理解,其判斷標準的核心在於傷害是否屬於履行工作職責所引發,暴力等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應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非僅僅具有關聯性。本案中,武旗從事的工作爲傳送沙漿,武連的工作爲攪拌沙漿,在工作中雙方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雙方因工作配合問題產生矛盾,進而發生爭執、打鬥,雖然與工作關聯,但原因並非履行工作職責,武旗遭受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定條件,因此不能被認定爲工傷。據此。法院駁回了武旗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