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記者從浙江省高院瞭解到,浙江法院對於惡意欠薪的犯罪行爲統一了裁判標準。如果企業老闆對一名勞動者欠薪3個月以上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對10名以上勞動者欠薪累計在8萬元以上的,法院就可以將其定性爲犯罪。
浙江高院刑一庭庭長陳光多介紹,2010年我國流動人口已達2.21億,其中絕大部分爲進城務工人員。“他們廣泛分佈在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在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卻面臨着工資偏低、勞動時間長、安全條件差、缺乏社會保障等,最爲突出、也是最容易引發社會問題的是拖欠工資、惡意欠薪問題。”
2011年5月1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入刑,2年來,浙江全省法院共收此類案件29件涉案39人,結案25件33人。
“構成此罪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行爲人拒不支付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二是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陳光多說,“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既包括勞動監察部門的處理決定、勞動仲裁部門的裁決,也包括政府的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接到信訪投訴、舉報後經過調查,對有關僱主作出的要求其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行政命令。
對於惡意欠薪的企業老闆,將會面臨怎樣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記者施宇翔通訊員張興平)
(來源:浙江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