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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姜豔秋通訊員崔憲偉)本報4月25日在二版刊發《用工超一個月不滿一年企業不籤合同應向勞動者付雙薪》的報道後,很多讀者來電詢問有關具體內容。記者採訪了市人力社保局有關負責人,對5月1日起實施的《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作出詳細解釋。
尊重勞動者簽字行爲根據《規定》,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雙方簽字或蓋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的簽字或蓋章日期爲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一方未署明簽字日期的,以另一方簽字日期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勞動合同期滿之日的24時爲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並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作爲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應得工資高於約定的勞動報酬的,以應得工資作爲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應得工資在作爲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時,應當扣除加班工資的數額。
小時工超過工時按150%支付加班工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爲延長工作時間,應按照不低於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保密而影響就業應獲得補償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違約金和按月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在約定違約金和經濟補償時應遵循公平、公正、適量、對等的原則。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不能包含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
用人單位須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或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雙方約定無效,應視爲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前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未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