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黃女士是一傢俬企的市場部經理,業績非常突出,前一陣,她打算跳槽到外企,便發出了簡歷。簡歷發出後沒多久,黃女士收到一家外企的offer,該外企在offer中表示願意錄用其爲市場部經理,還明確了她的薪資待遇及上班時間。黃女士看後非常高興,立即回函同意接受該offer,並向單位提交了辭職報告。然而,就在臨近到新公司報到的時候,該外企打來電話,通知黃女士不用來上班了。“他們說offer只是一個通知,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我是接到offer後才辭職的,如果我不能去上班,那就等於失業了,”黃女士接到通知後,當即就蒙了,“我該怎麼辦呢?”
解析:職場中的offer,中文翻譯爲錄用信(函)、錄用通知書,用人單位通常會以此來向擬錄用員工發出錄用通知書,offer在法律上通常被認作是一種要約,一旦被擬錄用員工接受,僱傭雙方都要受到其約束,然而offer並不能代替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雙方會另行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根據合同法原理,合同的形成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用人單位發出offer屬於要約行爲,擬錄用員工接受屬於承諾行爲,至此合同已成立,用人單位單方面撤銷屬於違約行爲,如果擬錄用員工能夠舉證證明其因此而受到了損失,則用人單位應當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之所以以合同法作爲依據,是因爲此時用人單位和擬錄用員工之間沒有發生實際用工,因此並沒有形成勞動關係,不能以勞動合同法作爲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