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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許超聲)中國證監會近日發佈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根據修訂說明,擬將股票型基金倉位下限從60%提高到80%,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含股票、債券)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從股票擴大到債券等其他證券。調整對多數基金無影響
徵求意見稿修訂說明從三個方面解釋了將股票型基金倉位提升的原因。一是頻繁大幅調整倉位容易造成追漲殺跌,既容易導致基金風格漂移,也容易加劇資本市場的波動;二是從國際慣例來看,基金資產在股票和債券之間大幅靈活調整的應當歸屬於混合型產品;三是因現有《運作辦法》規定,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應當投資於基金名稱表明的方向,債券型基金的倉位下限也爲80%,股票型基金如果倉位只有60%,與上述規定存在衝突。
股票基金,顧名思義,應當將其絕大部分資產投資於股票,海外通常爲90%以上。而我國現行《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對股票型基金的倉位下限要求僅爲60%,基金倉位可以在60%-95%(總資產扣除5%的現金頭寸)之間靈活調整。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初將股票倉位下限定得較低,主要考慮是給基金經理更大的靈活操作空間。不過,從實踐來看,這一規定存在問題,“股票基金頻繁大幅調整倉位,容易造成追漲殺跌,加劇資本市場的波動,”有分析人士表示。
修訂說明也特別指出,歷史統計顯示,股票型基金倉位總體上一直在80%至90%之間,目前有13.5%的基金倉位在80%以下,此項調整對多數基金應該無直接影響。
單一證券不得超過10%
徵求意見稿還強化了對基金“分散投資”的要求,將持有單一股票最多10%的紅線,擴大到債券等其他證券。據瞭解,隨着我國債券市場的快速發展,違約風險逐步加大,債券型基金的風險防範需要特別關注。我國現行政策中,只對股票投資提出了10%的分散化要求,未對基金持有單隻債券提出比例限制。而目前各國監管機構對公募基金普遍有嚴格的分散化要求,即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包括股票、債券等,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歐盟甚至建議成員國控制在5%。
事實上,組合投資是公募基金防範風險的重要手段,集中持有單一證券容易助長投機、加大基金收益的波動性,更重要的是特別不利於風險防範和處置。因而,證監會參照國際慣例,將10%的分散化要求從股票擴大到債券等其他證券:一隻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基金投資的槓桿上限,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整體上控制常規基金的槓桿水平。對於明確約定採用槓桿策略等特殊產品,再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