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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並公佈五起典型案例。
兩高今天發佈的司法解釋共二十二個條文,主要規定了十一個方面的問題。生活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特別是有毒有害的食品時刻威脅着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刑法規定了兩個基本罪名,一個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另一個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解釋首次對這兩個罪的定罪量刑情節的認定標準一一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比如,實踐中到底怎麼認定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解釋》列舉了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的一些典型情形,(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三)屬於國家爲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有了這些規定,就更具有操作性,比如近期廣受關注的飲用水、嬰兒食品、死豬事件等等,都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去做判斷。而且司法解釋還將“人身危害後果”的標準做了細化,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對此做了說明。
孫軍工:針對以往司法實踐中僅從輕傷、重傷的角度對“人身危害後果”這一加重結果要件進行理解和認定存在的侷限性,《解釋》結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點,從傷害、殘疾程度以及器官組織損傷導致的功能障礙等方面規定了多重認定標準。比如司法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包括(一)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二)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三)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嚴重功能障礙的;(四),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功能障礙的;(五)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民以食爲天,食以安爲先。”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羣衆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對2088人進行了判決。此外,還對大量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分別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罪名進行了審判,有力打擊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孫軍工坦言,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仍然十分嚴峻。
孫軍工: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數量大幅攀升。近三年來,人民法院審結這類案件的數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2011年、2012年審結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長分別爲179.83%、224.62%;生效判決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爲159.88%、257.48%。二是重大、惡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頂風作案,例如相繼出現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溝油、問題膠囊、病死豬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羣衆對此反映強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