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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發佈《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明確界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據介紹,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決人數2088人。其中,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案件分別爲39件、55件、220件;生效判決人數分別爲52人、101人、446人。審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別爲80件、278件、861件;生效判決人數分別爲110人、320人、1059人。此外,還對大量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爲分別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罪名進行了審判,有力打擊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
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仍然十分嚴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數量大幅攀升。近三年來,人民法院審結這類案件的數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2011年、2012年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長分別爲179.83%、224.62%;生效判決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爲159.88%、257.48%。二是重大、惡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頂風作案,例如相繼出現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溝油、問題膠囊、病死豬肉等系列案件,人民羣衆對此反映強烈。
爲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嚴厲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勢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認真梳理,經廣泛徵求意見並反覆研究論證,制定了《解釋》。
《解釋》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相關罪名的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爲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編織了嚴密的刑事法網,對於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在全社會形成預防和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圍,將發揮重要作用。
《解釋》共計二十二條,主要規定了十一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明確界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二是從嚴懲處食品濫用添加行爲。
三是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爲。
四是首次明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行爲的定罪處罰標準。
五是依法嚴懲非法生產、銷售國家禁止食品使用物質的行爲
六是依法懲治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行爲。
七是明確界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競合的處理原則。
八是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以及食品虛假廣告犯罪。
九是從嚴懲處食品監管瀆職犯罪。
十是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從嚴適用刑罰。
十一是從嚴懲處單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