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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今天下午三點,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並公佈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向媒體公佈了五起典型案例,包括湖北王長兵等生產、銷售“假白酒”案、福建陳金順等非法經營“病死豬”案、山東範光非法銷售“瘦肉精”案、上海李瑞霞生產、銷售僞劣食品添加劑案。其中2009年,王長兵等人將工業酒精摻入自來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兌“假白酒”,賣出3448千克,造成當地衆多居民飲用後中毒,5人死亡、6人重傷、11人輕傷、兩人輕微傷。主犯王長兵被以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食品非法添加行爲的危害極其嚴重。爲依法懲治此類犯罪,兩高的司法解釋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對此進行了解讀。
孫軍工: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的行爲,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爲同樣屬於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於國家禁用物質具有的嚴重危害性,明確國家禁用物質即屬有毒、有害物質,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的行爲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三是基於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多發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添加“西布曲明”等副作用危害嚴重的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定對此類行爲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地下生豬屠宰廠(場)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依法懲治私設生豬屠宰廠(場)、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是確保豬肉及其製品安全的重要一環。司法解釋明確了定罪處罰標準。
孫軍工:《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除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據此,《解釋》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鏈條性、團伙性等特點。兩高表示,掃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環境條件,要做到除惡務盡。司法解釋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共犯論處。大肆氾濫的虛假廣告也面臨更嚴厲的查處。
孫軍工:即便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的,也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