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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5月3日電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條例》明確,未持有效的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雖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視爲非法就業。
《條例》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爲非法就業:未持有效的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但按照規定免辦的除外;超出工作許可證件限定的地域工作的;不在工作許可證件限定的單位工作的;外國留學生超出勤工助學規定的崗位範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Z2字簽證持有人,超出主管部門批准的範圍工作的。
未持有效的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雖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的,視爲非法就業。外國人是否已經實際取得勞動報酬並不影響前款規定的外國人非法就業行爲的成立。
《條例》還明確,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一)外國人的工作單位、地域發生變動或者離職的;
(二)留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學的;
(三)聘僱的外國人、留學生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
(四)聘僱的外國人、留學生死亡或者發生其他重大事件的。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