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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法院邀請人大代表參與訴訟調解。
福建省永春縣人民法院創設多種平臺,如審判信息聯繫點、“無訟林區”聯絡點等,邀請人大代表擔任司法聯絡員、執行聯絡員,大力推動人大代表參與司法,主動接受人大監督,發揮人大代表溝通民意與政情的作用,助力法院司法公信和法律權威的進一步提升。他們的這一做法,得到了福建高院領導的充分肯定。
“鄰里和睦就是對我履職最好的褒獎”
鄭某與孟某結婚已十年,2012年7月,鄭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孟某離婚。法院審理查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理應判決離婚。但在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上,雙方各執一詞,鄭某不願撫養大女兒,甚至塗改房產證日期,企圖使財產分割對自己更有利。
原來,雙方系二婚夫妻,大女兒系孟某與前夫所生,小女兒系孟某與鄭某所生。鄭某認爲孟某當初帶着“拖油瓶”嫁入鄭家,自己本身就很吃虧,現如今要離婚,自己理應分得更多財產。雙方鬧得不可開交。
承辦法官主動與所在地人大代表周光燦聯繫,共同做當事人思想工作。周光燦從子女健康成長、曾爲一家人的情分出發,進行勸解,引導雙方就子女撫養、探視和財產分割問題友好協商,最終,雙方達成離婚調解協議。
其後,雙方又因探視權發生糾紛。離婚協議載明:大女兒隨孟某,小女兒隨鄭某,孟某有權於每週六探視小女兒。然而,到了探視日,鄭某卻只讓孟某在門外瞧一眼小女兒,拒絕讓其有更多接觸。
承辦法官接到孟某的反映後,當即向人大代表通報,由代表出面對鄭某進行思想教育,從婚姻法講到未成年人保護法,從夫妻感情講到母子親情對孩子成長的重要性。最終,鄭某寫下不再阻攔孟某探視小女兒的書面保證。
永春法院在人大代表、老黨員等公衆聲望較高的人士家中,設立“審判信息聯繫點”,請他們擔任聯繫點聯絡員,當鄰里之間發生矛盾糾紛時,就由聯絡員對其說情講理,力求矛盾糾紛不上移、不升級,化解在當地。
法官審理案件時,也經常邀請聯繫點的聯絡員參與調解,力求以公正司法解法結,以民俗民情解心結,真正達到“案結事了人和”。
周光燦認爲在處理民間糾紛,尤其是婚姻家庭、民間借貸糾紛時,要注重有“人情味”的調解:及早了解雙方因什麼事情發生糾紛,向村幹部、鄰里側面瞭解矛盾的來龍去脈;背對背與雙方座談,瞭解各自的真實想法和主要訴求;從情理和法理出發,做雙方的思想工作,儘量引導雙方觀念達成一致;最後,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糾紛的建議。
談到參與調解工作的繁瑣時,周光燦笑稱:“我不覺得累,鄰里和睦就是對我們代表履職最好的褒獎。”
“就讓我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吧”
在2012年末的一次案件執行中,永春法院成功執結一起糾葛長達3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縣人大代表、法院執行聯絡員孫金星與承辦人員連續兩天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終於12月22日凌晨1時40分,達成了執行和解方案。
年末的夜風最是“凍”人,返家途中的孫金星卻依然神采奕奕,與同行的法院幹警有說有笑。他說:“大功臣我可稱不上,我就是個羣衆工作者,就讓我來發揮法院與羣衆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吧。”
該糾紛起於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原告顏某寧與被告顏某星、第三人顏某安、顏某輝原是堂親關係,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因利生隙,經親屬、村民小組各方勸解不成,顏某寧遂將原本應稱呼“叔叔”的顏某星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解除該土地承包合同及承包地轉租合同,顏某寧應將租地恢復爲可耕作田地並返還顏某星,並支付剩餘租金。判決生效後,顏某寧拒不履行義務,顏某星申請執行,雙方對立情緒激烈,兩家人碰面時總要爭吵甚至推攘。
得知該起糾紛始末後,該院分管副院長十分重視,主動聯繫縣人大代表孫金星等。辦案人員多次到現場,孫金星與法官們共同勘查現場、尋訪羣衆。
通過調查,他們詳細瞭解了該起糾紛難以化解的癥結:顏某寧已在租賃地上建造雞舍、魚塘等立體養殖設施,後因改行經商,經顏某星口頭同意轉租給第三人;第三人顏某安和顏某輝將租賃地部分侵佔,並擅自擴建爲住宅,擴建期間顏某星曾幾次報警制止未果。現顏某寧欲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得不面對恢復租賃地原狀的難題,形成三方利益對立、誰都不肯退讓的局面。
孫金星利用其地緣人緣優勢,召集三方當事人,就在租賃地上開展調解。他要求三方開誠佈公地提出各自的所想所求,並逐一分析各項要求是否可行、如何變通。
經過承辦法官與孫金星連續幾天耐心的思想工作,三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執行方案:訴爭田地由顏某寧恢復成一般可耕作田地,並於2013年1月31日前交還顏某星,由顏某安牽頭負責拆除平整、恢復田地,所需費用由顏某寧、顏某安、顏某輝共同負擔;對於顏某輝、顏某安所佔用的顏某星的田地,分別以其他田地置換;剩餘租金由顏某寧於2012年12月24日當場交付給顏某星。迄今,租賃款項已到位,租賃地復耕工作順利完成。
代表參與助力司法公信提升
永春縣法院生態資源審判庭是永春縣生態資源司法保護的主力軍。由於受理案件的特殊性,生態庭法官經常需要深入林區、礦區勘查現場,盡力化解矛盾於當場。此時,瞭解當地民風民情的人大代表的作用,彰顯無遺。
永春縣法院通過在林地、林場周邊鄉鎮設立“無訟林區”聯絡點後,由生態庭法官與聯絡點掛鉤,建立起涉林糾紛訴前調解機制,豐富了人大代表等社會力量協助訴訟調解的制度載體。
代表參與訴訟調解取得的突出成績,得到了企業、羣衆的讚譽。永春大榮林場場長章桂篤表示,自從法院在林場附近設立了“無訟林區”聯絡點後,一旦與林場周邊羣衆發生難以自行調和的糾紛,就可以通過聯繫點打電話給聯繫法官。羣衆都樂意接受法官的建議,許多矛盾就在第一時間化解了。
一都黃田村的曾繁捌與曾繁地因林地相接,就一部分杉木的所有權發生糾紛:曾繁捌認爲,其家種植的杉木由於歷史原因,偏離了自家林地;曾繁地則堅持,生長在其林地的杉木即爲自家所有。雙方協商不成,曾繁捌幾年內多次到縣裏上訪,勞心傷財,雙方積怨漸深。
“無訟林區”聯絡站的人大代表及時聯繫生態庭法官、聯合林業站、司法所等多方單位,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後採用年輪鑑定的手段,確認杉木生長的時間與曾繁捌林地其他杉樹生長時間一致,確認該部分杉木爲曾繁捌所有,解決了幾年懸而未決的糾紛。
下洋林業站站長呂德文說:“這幾年,我們與法院密切合作,化解了一系列疑難問題。我們在化解問題時,更懂得依法調解;有生態庭的法官在身邊,感覺有了主心骨。”
“推動人大代表參與司法,是一個主動接受人大監督的過程。”永春縣法院院長陳水深說,“我們把接受監督作爲推進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動力和保障。司法越透明,公衆越信賴,代表的參與將助力司法公信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