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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5月3日訊記者袁定波“兩高”今天發佈的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案司法解釋明確,非法生產、銷售禁止用作食品添加的原料、農藥、獸藥、飼料等物質,在食品原料、飼料等生產、銷售過程中添加禁用物質,以及直接向他人提供禁止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爲,如非法生產、銷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業明膠”、“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飼料等,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危險,將依法予以嚴懲。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表示,基於上述行爲屬於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應依照刑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鑑於這類行爲還有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僞劣農藥、獸藥罪等其他犯罪,司法解釋明確,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