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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瑛與男友阿杰戀愛一年多後分手,小瑛起訴索要戀愛期間照顧阿杰及其父親的誤工費、青春損失費等共計4萬元。日前,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認爲,阿杰並未侵害小瑛的一般人格權,其行爲不構成侵權,依法駁回了小瑛的訴求。
小瑛2010年來廈門定居,通過婚介網站與阿杰認識,兩人逐漸成爲戀人關係。但是經過一年多的交往,兩個人覺得不合適就分手了。
2012年底,小瑛將阿杰告上法庭。庭審中,小瑛訴稱,阿杰對我感情不專一,還跟其他女子不清不楚。還讓我充當他的“免費保姆”,叫我辭職在家負責做飯及打掃衛生等日常家務。小瑛還說,阿杰的父親常年臥病在牀,她經常留在家中照顧老人。阿杰還故意隱瞞自身不能生孩子的缺陷。
阿杰辯稱,在兩個人交往期間,他負擔起大部分的生活費。自己的父親確實生病,但是生活能自理,自己家也長期僱請保姆。自己是以結婚爲目的與小瑛戀愛,不存在欺騙感情的情況。對於他不能生育孩子的說法更是無稽之談。
法院審理認爲,小瑛在戀愛交往期間基於感情交流而照顧阿杰、做家務,雖在一定程度上讓小瑛付出勞務,佔用其個人時間,但這些是戀人情感交流的方式。在戀人戀愛時,一方基於感情基礎所付出或者減損某種權益,在對方非故意或者嚴重違背社會公德下,不應認定爲權利受到侵害。否則,另外一方將會陷入動輒受咎的境地,影響行爲自由。因此,不能就此認爲阿杰侵害小瑛的權利。此外,小瑛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阿杰在戀愛期間跟其他異性存在不當關係等欺騙、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爲。至於青春損失費亦於法無據,既然不存在權利受到侵害,也就沒有精神損害的發生。綜上,法院最終駁回了小瑛的訴求。
(文中當事人爲化名)
-法官說法:
戀人之間做家務不構成侵權
戀人分手討要勞務費,類似訴求在法律上未有明確規定,給審理造成難度,如何正確把握訴求點的法理依據,本案的主審法官——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民一庭法官呂雲平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我國侵權責任法列舉了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具體人格權類型,案中小瑛主張阿杰以欺騙等手段侵害其人格獨立和人格尊嚴的一般人格利益,進而索要勞務費、青春損失費。小瑛主張的一般人格利益在侵權責任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因此,小瑛是以人的價值與尊嚴爲基礎主張一般人格權的保護。一般人格利益與法律明確規定的具體人格權區別在於,前者沒有明確具體的權利外觀,在社會生活中更多呈現出交互性、關係性特徵,根據人格利益的不同形態,其保護範圍、保護強度和保護方法亦不同於具體權利。是否構成對一般人格權的侵害,應綜合考量相關權益,並努力實現正常的社會交往、公序良俗,確保法律規則的確定性和指引性。
在男女雙方交往期間,一方基於感情基礎而付出的行爲甚至某種利益減損,在對方並非故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之方式導致其陷於意思決定或人身不自由進而侵害人格尊嚴及利益的情況下,該種利益減損並未構成對他方權利的侵害。否則,一方將陷入動輒受咎的境地,侵權責任法平衡行爲自由與權利保護的立法目的功能將無法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