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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5月6日電最新一期的《學習時報》刊出署名爲陳利浩的文章《對公職人員登記的財產實行“名單管理”》,指出對公職人員登記的本人及其家屬的財產,可以實施通過信息系統自動進行的“名單管理”。
文章稱,我國對上市公司高管及其家屬股票交易的監控,是“名單管理”的成功經驗。幾千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及其家屬有幾十萬人,他們的名單全部在證券交易信息系統內監控,一旦買賣了特定股票,交易系統立即自動報警、並進入事先設定的鑑別和處理流程。由於上市公司高管都知曉自己和家屬屬於“被系統自動監控對象”,除非誤操作,絕對不會去買賣特定股票,這就在特定領域基本杜絕了違規行爲。
文章表示,借鑑這一思路,建議對公職人員登記的本人及其家屬的財產也可以實施通過信息系統自動進行的“名單管理”。具體做法是:
1.建立監控名單。名單涵蓋的範圍,最終應包括所有履行申報義務的公職人員。至於是否需要包括配偶、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甚至包括祕書等(香港某些公務員的私人祕書也被列入財產申報對象範圍),則根據部門和崗位確定。確定後,應讓列入名單的公職人員及家人知情。
2.制定有關覈查公職人員財產的法規,規定所有的財產登記、管理機構或部門有責任配合紀委或監察部門,按要求提供監控名單中人員的財產狀況信息。
3.把監控名單導入銀行、證券、房地產、公司註冊、車輛及船舶等財產登記機關的信息系統,由信息系統向監管部門定期報送持有財產清單。對於異常的動作、狀態(如單筆支用超過一定限額、銀行餘額超過一定限額、房產套數超過一定數量等),系統自動報警。
爲有利於後續信息的公正處理,報送的清單、異動報告等可參照高考的“密封閱卷”,隱去姓名、只用代號。姓名和代號的對應關係只由核心管理部門掌握。
4.覈查信息的後續鑑別、處理,應儘量由軟件系統自動進行,以避免人工干預,如自動通知本人要求說明、自動向上一級部門報送、自動通知特定機關等。
5.必要時,可通過國際間合作,有重點地選擇一些國家,要求其配合實施名單管理。如美國就以反恐和查稅的名義,要求外國銀行提供特定對象的銀行存款信息。
採取上述措施後,公職人員放在本人或家人名下的財產信息由系統自動發送,由系統按設定的流程和規則鑑別處理,既消除了“房產沒聯網”、“外地存款沒法查”、“股票賬戶保密”、“不一定就查到我”之類的僥倖心理,也避免了抽查的選擇性執法之嫌、避免了依賴人工干預所必然導致的“說情”壓力,從手段上保證了公職人員登記在自己或家庭成員名下的財產的完整性、真實性。而由監管部門實時掌握公職人員的完整財產信息,應該更有震懾力,更能讓公職人員規範持有、處置財產的行爲。
文章強調,在以上建議的實施過程中必須採取各種措施實現對監管部門本身的監督包括必要的公衆監督,以保證監管不致失效、不被濫用,爲最終的財產公示創造條件、奠定基礎;同時,對於“名單管理”的信息系統,在開發、實施時必須實施最嚴格的權限管理。
通過“依法披露代持”減少隱瞞財產
文章稱,上述“名單管理”的措施,解決了公職人員登記在本人或家人名下的財產的監管問題,卻無法監管由公職人員放在家庭外人員名下的財產,即所謂“代持”。不消除代持,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覈查、公示,都將流於形式。
文章指出,中國現行法規已經規定,股份公司在上市前必須由股東披露“是否存在爲他人代持股權”的情形。建議將這一規定適當擴展,修訂有關財產登記的法律法規,規定公司股權、房屋、存款、車輛等財產的所有人,需如實披露“是否代別人持有、爲何人代持”。如果未依法披露,不但代持者本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如果被代持者屬於公職人員,則在代持關係事後被揭露或發生糾紛時也要接受相應的處罰。
文章介紹,採取以上措施後,公職人員的財產“代持”行爲就會有兩方面的後果:一方面,因爲“代持而不披露”屬於違法行爲,婉拒代持就有了更有力的理由。另一方面,在“代持”時一般都會簽訂“內部協議”以保證將來(如公職人員退休後)的索還,但因爲法律已規定這種“內部協議”發生糾紛時公職人員要接受處罰,則存在着代持人否認內部協議、把財產據爲己有的風險。這樣,就可以大大減少公職人員通過讓他人代持從而隱瞞財產的行爲。
爲了便於操作、重在對今後的“警示”,可先從新增財產登記開始要求披露,也可以規定先披露爲公職人員代持的情形。
“一人多戶口”,實際也是一種“代持”。這既導致對公職人員財產的監管失效,也是對中國號稱“全球最嚴密的戶籍制度”的嘲弄。建議運用例如圖像識別技術,在人口戶籍系統內對公民照片加以比對,發現和消除“一人多戶口”。進一步,應考慮在戶籍登記、身份證發放時應用指紋、DNA技術,保證戶籍唯一性。
文章介紹,日前,北京大學已經召集專家學者對以上建議進行了專題研討,與會專家普遍認爲措施切實可行,並且,指出這是用技術部分彌補制度失靈、用系統自動運行儘量替代人工干預、將現代公司治理結構借鑑於政治制度設計的創新思路。同時,專家們也對名單的確定規則和範圍、管理部門的互相牽制、覈查所得資料的不被棄用或濫用、“披露代持”時對私權的保護、具體實施的思路和步驟等提出了很好的建議。
實施步驟及處置思路
文章指出,公職人員財產處置牽一髮動全身,應該考慮到歷史、現實、傳統、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尋求法制、民意、歷史因素、隊伍穩定的最大公約數。
營造氛圍。通過政策法律、輿論宣傳、技術手段、典型案件的各種方式,讓公職人員充分了解: “名單管理”、“披露代持”的措施將要實施,其後,無論是否涉及案件、是否被抽查,財產信息一定會完整地被組織掌握;任何轉移、變賣資產的行爲,極可能提前引爆問題、遭受懲處;處置“灰色”財產將適度新老有別,以前形成的有可能獲得從寬處置,今後獲取的處罰不貸。
逐步實施“名單管理”、“披露代持”。中紀委已經確定要進行“抽查”,可以把“名單管理”作爲抽查的技術方式,快速對黨內領導幹部實施。然後再通過立法途徑,逐步擴大到履行全體申報義務的公職人員。
在覈查的同時,必須重點解決“灰色”財產的定性、處置、消化,爭取儘快被公衆接受:充分論證“灰色”和“黑色”收入在惡劣程度、金額、社會危害性等各方面的區別,從性質上說明“灰”“黑”分色處理的必要性;分析公職人員財產的整體狀況,從“法不責衆”的角度說明“灰”“黑”分色處理的必要性;制定、修訂有關政策法規,爲“灰”“黑”分色處理提供製度可行性。如規定沒有直接權錢交易的收受利益、在一定限額下爲“灰色”;或超過正常收入的一定限額爲“灰色”等,並適當調整“不明財產來源”罪的限額。但必須明確是在一個時間點之前的,“既往基本不咎,以後堅決杜絕”。
文章強調,對於“黑色”財產即貪腐所得,可以根據覈查的結果採用兩種對策:如果佔公職人員總數比例不高,則可以“發現一起、懲處一起”。即使涉及人數較多,對貪腐所得財產本身也必須收歸社會所有,堅決不讓貪腐分子在經濟上佔便宜。但是,是否懲處則可區分不同情況:如與案件相關、或曾企圖轉移的必須懲處;如屬由信息技術手段獲取、或自行申報獲取、或“代持披露”錄入等的可暫不懲處,予以“掛賬”,如果該公職人員此後不再腐敗則不予追究,如再腐敗則新賬、老賬一起清算。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