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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是公民進行政治、經濟、社會活動時,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它由公安機關統一印製、頒發和管理。一般情況下,小小的身份證是公民身份強有力的證明,但如果不適當地使用它,則會引起不小的麻煩。
2013年2月份以來,蜀山法院行政庭收到兩起由於身份證引起的行政訴訟。原告葛某訴稱,2008年焦某借用其身份證在合肥市某農機安全監管站將一輛變形拖拉機登記到其名下。2010年,焦某駕駛該拖拉機發生交通事故,後葛某作爲車輛登記車主,被法院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生效後,葛某的房子也被執行查封,至此葛某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葛某將農機安全監管站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當年的行駛證登記。另一案件涉及利用虛假身份證進行結婚登記,2001年吳某與女友董某打算領取結婚證,董某比吳某年長三歲,怕男友介意此事,爲了隱瞞男友,董某“找”到一張虛假身份證,將自己的年齡改小,拿着這張身份證到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雙方共同生活12年後,2013年隨着家庭經濟情況好轉,吳某、董某打算買房,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吳某才得知董某結婚證上的身份信息是假的,他持有的結婚證不能用於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吳某將民政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民政局辦理的結婚證。
這兩起案件應該引起我們的思考。身份證是居民證明其身份的有效憑證,公民日常生活中常常使用,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它。如果出借、亂用它會引起各種糾紛,帶來我們意想不到的麻煩。
解明霞儲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