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陳先生來電反映:我在商行試騎自行車,摔倒受了傷,車也蹭掉了一塊漆。店主向我索賠。真可笑,我還要問他們要醫藥費呢!我想諮詢,他們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本報熱線:陳先生前不久找到一份工作,因爲住的地方距離公司比較近,他準備騎自行車上下班。上週末,他來到經開區一家自行車商行選車。
經店主推銷,陳先生看中了一款摺疊自行車。試騎的過程中,陳先生摔倒了,而且,右腿和胳膊擦傷,幸好沒有傷到筋骨。
店主發現自行車車身上擦掉了一小塊漆,繼而要求陳先生對自行車摔掉漆負責。陳先生聽後很生氣,也要求商行賠償醫藥費,商行卻說是陳先生自己不小心摔傷,責任自負。
雙方僵持了一段時間,考慮到人和車並無大礙,事情也就算了。
“想想還是有些生氣,像這樣的情況下,商行到底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陳先生問道。
記者就此諮詢了黃順國律師,他認爲,首先要弄清楚責任在誰,是在商行還是陳先生自己,認定責任主要是看陳先生受傷的原因在哪。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因爲自行車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了陳先生在騎自行車的過程中受傷害,那麼銷售自行車一方和生產自行車一方要對陳先生的受傷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陳先生是自己在騎自行車的過程中疏忽大意,導致摔倒受傷,與商行和自行車本身沒有任何關係的話,商行沒有過錯,那麼陳先生只能自己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