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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刑訴法強化了檢察職能,對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工作機制、履職方式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作爲基層司法警察,應端正執法理念,適應刑訴法要求,充分保障檢察機關辦案的合法性與安全性。
一、修改後刑訴法對司法警察工作的影響
1.增加了保護證人等新型任務。刑訴法第62條規定了特定犯罪案件中證人、鑑定人、被害人保護制度,但未規定具體操作程序。而由司法警察承擔保護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等的職責具有可操作性。如承擔禁止相關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等任務,上述任務的增加,對司法警察人員、業務能力、硬件保障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關於協助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刑訴法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實踐中,對於檢察機關自偵部門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的監視居住由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協助執行,但刑訴法缺乏司法警察協助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因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如何配合公安機關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如何保證看管安全,都是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3.看管工作難度進一步增大。刑訴法對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延長到24小時,時間延長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出現過激情緒,這無疑將加大司法警察的看管難度。
4.增加了司法警察出庭作證或說明情況的義務。司法警察作爲查辦自偵案件的參與人,特別在執行傳喚、看管、搜查等任務時,往往都是現場的目擊證人。在開庭審理期間,有可能作爲證人被要求出庭作證,這對基層司法警察出庭應變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考驗。
二、司法警察工作應對修改後刑訴法的制度設計
1.完善司法警察的准入關。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司法警察隊伍,必須開展好法警的考錄工作。在警力保障上,建立起科學的准入機制,優先錄用警校畢業生和素質過硬的軍轉幹部,着力培養一批政治合格、機智靈敏、業務精通和技能優秀的年輕骨幹力量。
2.優化年齡結構,完善警力配置。要疏通司法警察的進口和出口,通過檢察系統人員的內部調整,將符合條件的年輕同志調整充實到司法警察的崗位上,以替換年齡偏大的法警。同時對在崗司法警察進行優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與戰鬥力。
3.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爲推動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健康發展,應加強警用裝備和警務保障,全面落實《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警用裝備配備標準》。按照一線辦案工作的需要,本着先急後緩、分步實施的原則,有計劃地配備警械、防護器材、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等,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的保障水平。
4.進一步深化“檢警協作”辦案機制。要明確司法警察的職責任務,積極探索參與保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途徑和方式,認真總結工作經驗,進一步形成分工明確、協作有力、責任落實、監督到位、規範高效的司法警察隊伍。要切實增強履職意識,找準履行警務保障職能的切入點、結合點,全面擔負起服務檢察工作、維護檢察工作秩序、保障執法辦案的神聖職責,更好地發揮警務保障作用。
(作者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