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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其其格範德銀通訊員任勇飛田海軍)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檢察院近日依據兩高關於盜竊罪的最新司法解釋,對一起涉嫌盜竊犯罪案件啓動立案監督程序,監督公安機關及時撤銷了該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於今年4月4日起施行。該《解釋》將盜竊公私財物價值“數額較大”確定爲“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這也意味着該自治區檢察機關以八百元作爲盜竊罪起刑點的規定失去了法律效力。
今年4月10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區分局對李某涉嫌盜竊案進行立案偵查。玉泉區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此案進行監督時發現,李某涉嫌盜竊的金額爲900元。
根據《解釋》第二條規定,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等8種情形,“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前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偵查監督部門承辦人對此案進行仔細審查後發現,李某盜竊案並不存在上述情形,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
4月13日,玉泉區檢察院啓動立案監督程序,向玉泉區公安分局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通知書》,要求公安機關7日內說明將李某涉嫌盜竊一案立爲刑事案件的理由。4月19日,公安機關將李某涉嫌盜竊一案的工作說明及撤銷案件決定書一併送達該院。
目前,公安機關已將李某轉爲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