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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近期發生數起引人關注的違建事件。在常平,城管執法分局一位副局長的親兄在村裏建起兩棟高層違建,其中一棟10層樓的違建被責令停工10次,仍然在頂風搶建;同在常平,某工業園區內,一位本土商人在工業地塊上安然建起13棟違建別墅羣;而在萬江下壩坊,居民詹景輝的房子也是違建,但他認爲城管部門“選擇性執法”,將其告上法庭。以上三則事件中,當事人的房子都被城管部門認定爲違建,不過,城管部門處理違建的態度和措施卻有很大的不同,其中差別耐人尋味。
常平城管某副局長親兄的兩棟違建被曝光後,當地城管部門一度試圖以“沉默”的方式來應對輿論。他們在事後僅僅表示,涉事的土地或樓層都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正在研究處理措施。至於城管某副局長是否有充當“保護傘”之嫌,當地部門選擇了迴避。
常平的違建別墅羣則在2008年就被發現未取得規劃許可,一度被短暫停工。但此後,當地政府竟向城管部門求情保留違建別墅,原因是“業主企業對當地經濟有較大貢獻”——有貢獻就可以漠視法規搞違建,這個理由已經夠匪夷所思了,而更離譜的是,城管部門竟然默許了這個說法,認爲“該違建別墅羣對常平鎮重大城市建設規劃不會產生直接、巨大的影響”,於是同意保留違建別墅羣,僅僅處以罰款了事。
作爲板上釘釘的違法建築,“高樓”和“別墅”幾年來屹立不倒,相較之下,下壩坊居民詹景輝的遭遇不免讓人唏噓。其實,詹景輝自己也承認,他的房子確實沒有報建手續,只不過,下壩坊涉嫌違建的房屋絕非寥寥數間,市城管執法局卻單單認定詹景輝的新建房屬於違建。官方的理由不可謂不確鑿,可難免會給當事人留下“選擇性執法”的印象。
從以上三則事例可以看出,城管部門在違建執法當中,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和許多迅速城鎮化的城市一樣,東莞的違建現象其實相當普遍。但是,由於歷史遺留問題、政策因素、客觀執行力等種種原因,城管部門不可能針對冒出地面的所有違建進行普遍性的執法。而廣泛存在的違建現象,實際上爲城管部門留下了很大的權力空間——對任何違建進行執法都是正當和合理的,但是選擇哪些違建個體,如何進行執法,城管部門在其權力範圍內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也正因此,纔會出現以上事例中所呈現的不同的執法狀況。有時,城管部門可以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容忍違建的存在;有時,顯而易見的違建高樓也可以在城管部門的眼皮之下拔地而起;而有時候,有些“頂風違建”的村舍新房必須也應當被拆除。
作爲唯一的違建執法單位,城管部門顯然深諳相關的法律規範和執法程序,他們對於任何一棟違建作出的處理措施,都必然有符合法理的正當理由。只不過,當一些處理結果迥然相異的違建案例擺在一起時,或許會讓人疑惑,城管部門在使用自由裁量權時的標準似乎並不一致,以至於某些案例的處理結果給人留下“執法不公”的印象。這樣的印象不斷積累,政府部門的公信力便會不斷降低。
東莞在近期開展了清理在建違法建築的專項行動,並出臺了相關的規範文件,據市城管執法局稱,新增違法建築形勢已得到較爲有效地控制。但這個說法並不能服衆,前述常平的10層違建高樓,就在這場行動中頂風搶建。顯然,我們迫切需要有具體的規範細則和相關機制,來對城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形成強力監督和有效約束,避免“執法不公”的印象走入真正的現實。
李書龍黃少宏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