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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仁平通訊員楊福珍)歷經七年之久,28名老知青和4名不在人世的老知青的親人,近日收到了他們等待數年的好消息:一、二審錯誤裁判被撤銷。他們有望擺脫“生活無着、病無所醫、老無所靠”的困境。
40多年前,陳太平等32名青年響應黨和政府號召,先後赴福建省安溪縣福前農場工作。上世紀80年代後,由於農場經濟不景氣,他們陸續外出自謀職業。2002年,當他們準備前往農場辦理退休手續和回遷戶籍時,卻被告知:從1993年起,農場職代會對他們作出除名決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均未繳納。他們聯名上訪,走上維權之路,但四年無果。
2006年,陳太平等32人向安溪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福前農場補交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支付經濟補償金、安置費等320多萬元。經審理,一審法院認定福前農場作出的除名決定有效,駁回訴訟請求。原告上訴後,泉州市中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老知青們沒有放棄,向檢察機關申訴。2009年,泉州市檢察院對該案提請福建省檢察院抗訴。
2010年1月,福建省檢察院以原審裁判適用法律錯誤爲由提出抗訴。2013年3月,福建省高級法院提審後作出裁定,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撤銷原一、二審裁判,發回安溪縣法院重審。
檢察官說法
除名是一種對職工最嚴厲的懲戒措施,必須具備法定事由,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福建省檢察院民事檢察處處長王金文認爲,福前農場對陳太平等32人的除名一無法定事由,二未書面通知送達職工本人,不發生除名法律效力,原審裁判適用法律錯誤。“老知青支援山區建設,將青春獻給了農場。作爲勞動者,他們理應得到法治保障,安享晚年。”本案成功抗訴的意義,還在於讓勞動者獲得應有的尊嚴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