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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刑訴法實施後,由於要求簡易程序案件一律出庭等原因,基層檢察院出庭量比以前多了近一倍。在人員沒有增加而任務量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如何做好出庭公訴工作,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山東省郯城縣檢察院通過總結近幾年的出庭公訴工作情況,認爲做好出庭公訴工作,除要求公訴人員進行必要的庭前準備外,庭審中還須把握“三個注意”。
注意保持“精氣神”
所謂“精氣神”,就是公訴人員的儀表和舉手投足,說到底就是習慣養成。公訴人員代表着國家,一言一行都影響着他人對公訴工作的“看法”,有時甚至影響庭審效果。那麼,如何能保持好“精氣神”呢?
首先是自信。不論案情如何複雜,不論辯護人名氣如何大,公訴人員一定要自信。要做到自信,就必須對案情瞭然於心,對辯論技巧運用自如,對庭審中可能出現的意外做好預案。其次是沉着。面對形形色色的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員不能被其蠻橫所嚇倒,也不能爲其饒舌所憤怒,要處變不驚、沉着應對。在庭審中,有時辯護人會將被告人引向不認罪方向,或被告人突然翻供。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公訴人員一定要沉着,冷靜分析對方企圖,找準辯論切入點後,再展開反駁。第三是理智。庭審中,辯護人如果有意採取誘導性、假設性發問,或推測性、模糊性發問時,不要與之爭論,要理智地向審判長提出自己的觀點,發表自己的看法。只要保持理智,就能掌握主動權。
注意運用謀略技巧
謀略技巧就是出庭策略,只要運用適當,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宣讀起訴書要規範。大部分起訴書內容不多,宣讀完也就五分鐘。而規範地宣讀起訴書不僅能增強自信心,還會有一種震懾力,能使被告方消除牴觸情緒而配合庭審。公訴人員習慣將這“五分鐘”譽爲演講家出場前的自我展示,足見其重要性。怎樣才能做到規範呢?宣讀時,要保持站正、挺胸、頭微擡起,面向被告人,雙手捧着起訴書與兩臂持平,語氣要抑揚頓挫,語速平緩富有節奏感。
第二,訊問突出針對性。訊問必須圍繞指控,爲指控服務,針對性要強,切忌節外生枝。首先,圍繞犯罪構成要件訊問。比如作案時間、地點、犯罪原因、過程、造成的後果等,有條理,有邏輯性。其次,掌握好補充訊問和制止發問時機。再次,注意使用習慣性語言。比如,“你是否利用職務之便?”這句訊問語一般針對性不強,問起來收效不大。比較好的方法是先問細節,待細節問清楚了,也就不言自明瞭。
第三,舉證質證注意歸納、突出重點。首先,出示的證據一定要滿足證據的三性:合法性、客觀性(真實性)和關聯性。若三性缺其一,就成了孤證或瑕疵證據,失去證明效力。其次,注意證據分組。實踐中,有的公訴人喜歡將證據分組,認爲條理清楚、界限分明。而有的公訴人不喜歡分組,認爲會割裂證據鏈條,抹殺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到底是分組好還是不分組好,一定要根據庭審需要。多數的普通刑事案件,分組能使法官對證據有的放矢。而大部分職務犯罪案件,如果分組,就弱化了證據的關聯性,失去證明力。再次,加強被告人翻供時的舉證。在基層法庭,這種現象較爲常見。此時,爲了節約時間,公訴人員無須一一宣讀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只需針對翻供部分將其供述及證人證言歸納好,向法庭宣讀即可。
注意控制好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庭審的核心,是指控犯罪的關鍵環節。在檢察機關案多人少的現實矛盾中,要想達到指控犯罪的目的,就必須控制好法庭辯論。
首先在質證環節要奠定好辯論基礎。因爲,在這個環節中,辯護律師常常對證據提出異議,若公訴人員此時不做好質證,不僅會使接下來的辯論陷入被動,還會影響法官的內心確信。而此時的質證,一定圍繞證據的“三性”,分層次、有條理地質證。
要有充分的辯論準備。法庭辯論是建立在合法、合理、合情基礎上的,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要符合社會公衆對權益和情感的基本判斷。這就要求公訴人員在出庭前,必須擬定好辯論提綱,做好充分準備。公訴意見書一定要闡明案件事實和對證據的論證,同時還要有法律評價和法庭教育等內容。有時根據需要,還得對被告人的行爲進行法律層面的論證。當針對辯護律師的辯論意見進行二次或三次辯論時,可以不再重複公訴意見書中的觀點,只針對對方的企圖,有針對性辯論即可。辯論中,當辯護人突然拋出一個假象,或一個模棱兩可的問題,企圖誘施控方改變既有思維時,公訴人員一定要釐清思路,切勿被辯護方的思路打亂,被他牽着鼻子走。
要做到以變應變。辯論中,辯護律師也可能會提交新證據或提出一個公訴人員預測範圍外的問題。這個時候,公訴人員一定要發揮自主性和主動性,適時改變既有思維,以變應變。而當辯護人出具的新證據或提出的觀點有其合理性時,公訴人員可以建議法庭查證屬實或提出延期審理的建議。
(作者單位: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