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惟邦本,本固邦寧。
國家和人民的命運緊密相連,不可分割。一國如不能有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不能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展,則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無異於癡人說夢,而即便實現也毫無意義。實現中國夢,必須依靠每一個自尊自信的國人共同編織。
公民權利意識在推進法治中覺醒
法治雖不能於戰火中救國,卻能於百廢中興邦。
1840年鴉片戰爭以降,列強叩關、軍閥混戰,華夏大地歷經五千年未有之大變局,多少人發出“寧爲太平犬,莫作離亂人”的喟嘆。百年積弱不僅消磨了良田廣廈、禮儀服章,更讓華夏兒女每個人的尊嚴和自信受到前所未有的打擊。
自清末立憲以來,沈家本、楊度等有識之士寄望依靠變法救國。然而腐朽落後的生產方式及其上層建築難以修補,只能推倒重建。歷史已經證明,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堅持馬克思主義人文觀,並吸收近現代西方的人本主義法治思想與中華民族內生的儒家人本主義思想,不斷促進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發展、完善。
與此同時,公民的權利意識急速覺醒。恩格斯說,“人有三種需求,要生存、要享受、要發展。”一切政權組織形式、一切公共權力、一切法律制度的正當性根基,都必然是保障人權,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中國老百姓從不知權利爲何物,到維權熱情高漲,權利意識成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的最佳催化劑。國家法治發展與公民權利意識覺醒的進程相互交織、相互促進。
但是,新中國的成長曆程並非一帆風順,文革十年浩劫讓國家和人民深刻認識到,蔑視法治、忽視人權,最終只會釀成災難。
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全面撥亂反正,實行改革開放,社會主義法制發展進入快車道。1982年,新中國第四部憲法(即現行憲法)頒佈,將1978年憲法第三章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提前到了第二章。細數憲法條文,共有24條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義務的規定,賦予了公民享有廣泛而真實的權利。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國人大四次通過憲法修正案再次豐富公民權利,特別是2004年“人權入憲”將公民的權利意識徹底解放。
2012年3月,“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總則。
2012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憲法的偉力在於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只有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才能深入人民羣衆,憲法實施才能真正成爲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
人身權、財產權奠定公民立身之基
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然而,紙面上的權利轉化爲公民實在享有的權益,還需通過不同位階的法律法規將基本人權分解細化爲具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在生活的細微之處精心呵護。
“渴不飲盜泉之水,餓不食嗟來之食”,這是中華民族自古以來樸素的人格尊嚴意識。人格權作爲非財產性權利,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性權利。
1992年,“女青年超市遭搜身案”引發社會對一般人格權的關注。本案更間接推動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增設消費者人格尊嚴的保護條款。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真正的權利意識,並非是自私自利、以鄰爲壑、任性妄爲。唯有尊重他人權利,才能讓所有人的權利得到最大化實現。
尊重他人的隱私權,就是網絡時代公民恰當行使權利最爲典型的領域。隱私權是一種特殊的人格權,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教授認爲,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