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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黃少宏通訊員/廖蔚)公司註冊成立不到一個月,東莞衆凡公司的股東便將公司全部註冊資本轉移出去,遇到加工企業前來討債,公司以無力償還爲由企圖拒絕履行償還責任。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一法院獲悉,衆凡公司被認定存在股東抽逃出資等違法行爲,判令相關股東依法償還50萬元加工費。
案發前,天語公司一直爲衆凡公司加工產品,衆凡公司前後未依約支付其相應加工費50萬元。該事實此前已經法院審理認定,但時至2012年底,衆凡公司一直未向天語公司清償所欠債務。
天語公司經過調查發現,衆凡公司成立於2009年1月6日,註冊資本50萬元,侯某與陳某在2009年1月4日投資50萬元後,隨即於同月24日將上述註冊資本轉走。
天語公司認爲,侯某與陳某的上述行爲明顯違法,屬於抽逃出資的行爲。此外,侯某和陳某之間涉嫌互相串通,協助抽逃出資,請求法院判令侯某和陳某連帶承擔衆凡公司所欠其的債務本金50萬元及相應利息。
侯某與陳某是否構成抽逃出資,二人應否在其抽逃出資的範圍內對衆凡公司所負案涉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成爲此案爭論的焦點所在。
侯某在庭審期間辯稱,衆凡公司是其與陳某各出資25萬元成立的,在上述資金驗資後,他們將上述資金提出來用於支付購買設備款及公司日常運營。另一名被告陳某則未出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認爲,從衆凡公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來看,侯某與陳某將出資款存入衆凡公司賬戶後,註冊資本50萬元於較短時間內即被一次性提取。侯某主張提取註冊資本是由衆凡公司提取並用於購買設備及日常運營,但上述取款所用的支票載明用途卻系工資,並非用於購買設備及日常運營,而衆凡公司的《2009年度公司年檢報告書》顯示全年應付職工薪酬僅爲17萬餘元,侯某關於註冊資金被用於購買設備及日常運營的主張明顯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衆凡公司的全部註冊資本一次性全部抽逃,因不能區分候、陳兩人各自抽逃的範圍和責任,故兩人應共同在50萬元的本息範圍內對衆凡公司應承擔的債務負補充清償責任。
作出判決後,侯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了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