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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路5年不準“開膛破肚”
天津網訊天津日報記者胡曉偉記者獲悉,爲加強對城市道路橋樑設施的保護,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天津制定了《天津市城市道路橋樑設施保護規定》,將於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這也是天津第一部專門針對城市道路橋樑設施保護進行規範的政府規章。
近年來,天津城市道路橋樑設施的功能明顯提升,道路通行環境明顯改善。截至2012年年底,天津市內六區和環城四區範圍內,城市道路1413條,總里程達1404公里,總面積3520萬平方米;城市橋樑(含地道)315座,總長度達172公里,總面積357萬平方米。
冬季不準挖掘城市道路
《規定》明確提出,城市道路掘路需實行計劃管理。軌道交通、各類管線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掘路施工計劃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綜合平衡各類掘路施工計劃,制定綜合掘路計劃並定期公開。
記者瞭解到,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後5年內不準挖掘。冬季不準挖掘城市道路。確需挖掘的,須按規定繳納相應的道路挖掘修復費:地下管線事故進行緊急搶修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復費基數標準繳納;屬於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政府確定的民心工程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復費基數標準的1倍至2倍繳納;其他確需挖掘道路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復費基數標準的2倍至5倍繳納。
城市道路挖掘後的溝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單位負責;路面結構修復工作,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負責。修復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冬季施工除外)。
社會產權道路將納入管理範疇
在特定歷史背景下,天津形成了大量社會產權城市道路。社會產權城市道路是指社會組織投資建設的主要供本區域通行的專用城市道路,以及具有公共通行功能但未納入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
由於種種原因,這些道路低水平養護、失修失養、監管缺位等現象非常普遍,嚴重影響了羣衆的出行。《規定》界定了社會產權城市道路的內涵,明確了養護維修責任主體,將其鮮明地納入了城市道路管理範疇,將進一步提升城市基礎設施整體管理水平。
在天津出臺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基礎上,《規定》進一步強化管線井管理:明確了管線井的養護維修責任主體;確定了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原則;規定了“無主井”養護維修責任的確認程序;強化了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對管線井的監督處置責任。
加大科技手段確保橋樑安全
近年來,天津特大型橋樑和特殊結構橋樑日益增多,確保橋樑安全運行成爲保護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問題。《規定》要求,對城市橋樑設施進行分類養護的制度;初步確立橋樑工程師制度,要求養護管理單位要設置專職橋樑養護管理工程技術人員,負責橋樑養護管理工作。
爲了突破憑目測、憑經驗監控橋樑運行安全的傳統模式,《規定》明確要求,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要運用橋樑結構安全監測系統等信息管理設施,監控城市橋樑安全運行狀況和技術狀態,保證路網運行安全,增強路網服務效能;新建、改建、擴建特大橋和特殊橋樑時,應當同步配套建設橋樑結構安全監測系統等信息管理設施;在用的特大橋和特殊橋樑,應當加裝橋樑結構安全監測系統等信息管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