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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廣州市擬出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明確符合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也可出讓出租,甚至轉讓轉租。出讓出租前,有關部門必須對地塊進行現狀查勘,確保不存在違建查封或抵押等情況。
據瞭解,正在醞釀中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日前已經結束向社會徵求意見。其中明確提出,符合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可出讓出租,甚至轉讓轉租。集體建設用地要進行出讓出租前,必須由所在區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應對集體建設用地現狀進行查勘,確認地上房屋權屬狀況及附着物情況,如集體建設用地上存在其他房地產權人的,出讓人或出租人應補償完畢並註銷原產權。如有抵押等情況,需要出具書面證明權屬人統一出租出讓。需要出具書面說明的情況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已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對流轉基本事項進行表決,經2/3以上成員或成員代表同意,並由公證機構進行了現場監督,出具公證文書。
工業用地和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在協議出讓出租公告期內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集體建設用地,應當在市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出租。
集體建設用地如被納入徵收範圍並已發佈土地徵收預公告,則不得再入市。(記者/鄭佳欣)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