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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惠州訊(記者秦仲陽通訊員潘子璐、陳曙濤)昨日,惠州市惠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一宗10年前的傷害案,由於此案涉及9年前和9年後的三份傷情鑑定,惠城區公安分局和惠州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人員被要求到庭作證。
因生意競爭積怨打架
公訴方指控:2003年,被告人鄭某及其家人在惠州市惠城區麥地市場11號檔位“鄭記肉丸店”賣肉丸,被害人馬某、吳耿森(曾用名吳拱森)、鄭某在該市場56號檔位“吳記肉丸店”經營肉丸生意,雙方因生意競爭經常爭吵而積怨。2003年6月12日20時許,鄭某的父親(另案處理)與馬某、吳耿森等人發生爭吵,繼而引起打鬥。被告人鄭某及其父親、弟弟、舅舅或用拳腳,或持砍肉刀毆打吳耿森、馬某、鄭某致其受傷。
作案後鄭某一方人員逃離現場。2011年9月21日,鄭某投案自首,取保候審後不到案,公安機關網上追逃;2012年9月1日,鄭某在廣州市番禺區被公安機關抓獲。
3次鑑定傷情不一
由於此案在發案當時,惠城區公安分局鑑定中心2003年7月25日對吳耿森作出的鑑定是輕傷,相隔9年後的2011年12月20日惠城區公安分局鑑定中心作出補充鑑定是重傷、九級傷殘,2012年10月12日惠州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是重傷、六級傷殘。法庭根據被告方要求,傳喚了多個當事人及鑑定人出庭作證。
惠城區公安分局鑑定中心兩位法醫正好是2003年鑑定和2011年補充鑑定的當事人,他們表示,第一次鑑定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檢查鑑定的,受害人當時沒提供住院病歷;第二次是根據偵查機關提供的受害人住院病歷進行鑑定的。惠州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3位鑑定人員出庭作證時表示,是依據偵查機關提供的受害人病歷和對受害人直接檢查情況進行鑑定。
在答辯階段,被告方代理人指出本案2003年惠城區公安分局鑑定中心作出的輕傷認定應該是符合事實的,而後來認定受害人重傷的兩份鑑定報告所依據的吳拱森病歷存在太多疑點,比如姓名不符、入院日期與案發時間嚴重不符、病歷材料顯示年齡與真實年齡嚴重不符、住院號多處不一致,且有多處塗改等。
最後,法庭表示將在合議後作出決定是否進行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