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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章程實習生張濟科通訊員馮海青)丈夫突遭車禍致9級傷殘,而妻子當時正懷有身孕,準爸爸能否代活體胎兒向肇事方索賠撫養費?近日,蘿崗區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當事人林某佳的女兒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出生,最終,法院支持了林某佳的訴請,判決肇事方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車禍後索賠胎兒撫養費
今年26歲的林某佳系廣東揭陽人,2010年和妻子一起來到廣州生活。去年年初,林某佳的妻子懷有身孕,而他也沉浸在將爲人父的喜悅中。孰料,去年3月15日,林某佳騎摩托車經過蘿崗區宏遠路時,與孫某輝駕駛的貨車相撞。經醫院診斷,林某佳有8根肋骨骨折,全身多處受挫裂傷,經鑑定,林某佳傷勢構成9級傷殘。
儘管保險公司和孫某輝墊付了1.5萬元醫療費用,但和車禍對林某佳造成的損失相比,依然是杯水車薪,尤其是妻子腹中的胎兒,出生後的撫養費都成了問題。去年4月,林某佳將保險公司和孫某輝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餘元,其中包括林某佳尚未出生的胎兒撫養費3.6萬餘元。去年10月,在案件尚未審結前,林某佳的女兒小林(化名)順利出生。
法院支持胎兒索賠權
本案審理過程中,胎兒能否獲得撫養費賠償成爲爭議焦點。一方意見認爲,根據我國民法規定,胎兒尚未出生,不能成爲民事主體,當然也無從享有民事權利。而另一方意見則認爲,胎兒原則上無權利能力,但本案涉及胎兒利益之保護且出生後爲活體,可視小林已溯及地取得民事權利能力,依法應當獲得父母撫養教育等的權利。
對此,法院審理後認爲,在有利於保護胎兒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胎兒出生爲活體嬰兒,那受害人主張嬰兒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得到支持。本案中,小林雖然出生在事故發生後7個月,但在事故發生時其已是活體胎兒,而且在案件審理終結前已經出生,故林某佳請求被撫養人生活費合理,判決保險公司和孫某輝賠償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在內費用共計14萬餘元。
據經辦法官介紹,根據審判實踐,侵權責任糾紛中,受害人損失的確定一般應當以侵權行爲發生時的損失爲界點。但是在侵權行爲發生時,受害人或其配偶懷有身孕,案件審理過程中胎兒出生,此時受害人主張嬰兒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是否應當得到支持,我國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本案從民法的公平原則出發,支持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生的活體胎兒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對胎兒將成爲嬰兒的權利保障有重要的意義。
經辦法官還指出,我國現行立法體例並不承認胎兒的權利能力。但是,考慮到胎兒將成爲嬰兒的權利,法律給予特殊的保護。比如《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法官說,既然胎兒的繼承利益受到法律保護,那麼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撫養的法律關係也應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