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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對職務犯罪進行立法。《廣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近日在廣州市人大官方網站上面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提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建立個人財產、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監察部門要定期對個人申報的財產等重大事項進行抽查,不如實申報財產、重大事項的人員或被暫停職務。據悉,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擬在8月將對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
聚焦
不如實申報財產將被停職
據廣州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黃榮康介紹,廣州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仍存在預防制度不健全、現有的制度缺乏剛性、各部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界限不清等問題。另外,國家和廣東省都沒有專門的預防職務犯罪法律、法規。
據介紹,《廣州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共分42條、六章,重點突出的是教育、制度、監督3種手段並重的工作原則。
草案設計了一系列可以避免職務犯罪的內部管理制度,如要求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崗位責任制度、任職迴避制度、崗位定期輪換制度、民主評議制度、誡勉談話制度等。特別引人關注的是,草案明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建立個人財產、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同時對國家機關和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建立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草案還規定監察部門應定期對個人申報的財產以及重大事項情況進行抽查。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在履行預防職務犯罪監督職責時有權建議有關單位對不如實申報財產、重大事項的人員暫停其執行職務。國有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有監督國有企業落實相關規定的責任。
亮點
建立聽取制度諮詢制度
草案的一大亮點在於,建立了聽取專門機構意見的制度和專家諮詢的制度,規定政府制定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重大決策應當聽取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意見,促進“一府兩院”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溝通交流。規定政府應當設立專家諮詢機構,解決專業領域重大疑難預防問題。專家諮詢機構設在政府,相比設在檢察機關或審判機關其服務範圍更廣,可操作性更強。
草案同時還規定,“應當加強對行賄違法犯罪行爲的預防,建立行賄犯罪檔案系統,與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聯網運行,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並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會公佈上一年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報告”,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和反饋。
增設
行賄人員再預防制度
草案的另一亮點是增設了“行賄人員再預防制度”。草案提出,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在開展招標、採購以及招聘、錄用、選任人員等人事管理活動中,可以到檢察機關查詢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供貨人、擬錄用人員是否有行賄犯罪記錄;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供貨人、擬錄用人員也可自行到檢察機關查詢並要求檢察機關出具查詢結果。招標人、採購人允許曾經有行賄犯罪記錄的投標人、潛在投標人、供貨人蔘與相關活動的,應當採取預防賄賂行爲的措施。
保護
舉報人有權要求
警方保護
草案還規定,對實名舉報的,受理機關應在3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答覆舉報人。受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舉報受到人身或財產安全威脅時,有權要求公安部門和相關單位提供保護。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有效防止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的,應獎勵舉報人。
妨害輿論監督
予以處分
草案設立了條款對輿論監督予以保護。草案要求,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接受新聞媒體監督,不得妨害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及時研究處理。
如果違反本規定,妨害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J070
據《信息時報》《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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